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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与行政法视角下生存权的保护研究

时间:2017-05-13 09:2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lunwenbuluo 点击次数:

  摘要:宪法在我国法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基础作用,它是所有法律分支的一种概括和前提;行政法属于宪法中的一个分支是子法的范畴,它的法律条文不能与宪法相互抵触。在我国政府单位中将行政法作为了主体,主要是为了使宪法更加行政化并且使监督的力度得到加强,从而对整个司法领域的生存权进行救济,我国政府通过这种方式使我国居民的生存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生存权

  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第一,在整个法律领域中宪法占据着基础地位,它属于整个法律中的母法,而行政法仅仅是宪法中的一个分支属于是子法的范畴。在我国宪法使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不论是在规范要求中还是在行政过程中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宪法的诞生就不会有行政法产生。

  第二,从法律条文上进行划分,宪法是我国法律的一种总的概括,而行政法就是将宪法中的大致条文进行了细化。宪法将我国的法律划分成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几个方面,然后用高度概括的语言对这些方面制定出相应的法规,而行政法是将这些概括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使宪法的每项条文都得到了落实,而且对宪法进行了一个补充。

  第三,从法律效力进行区分,宪法的效力相对比较高,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次案发处于最顶层的地位,其他法律的实施和制定都不能与宪法有所抵触,如果行政法实施时与宪法有所抵触,那么行政法将做无效处理。

  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生存权”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作为我国居民,拥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是他们的一种权利,近些年环境权已经成为了一种新产生的人权。我们所探讨的生存权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并且这个概念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所以应当从不同的角度对生存权进行探讨。

  首先,随着生存权在我国经历了很长的发展阶段,这就说明我国对生存权是有具体保障措施的,在生存权刚刚诞生时,它的内容更贴近于生命权的内容。由于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人权的国家,所以在美国非常重视这项权利,不仅如此,美国还将这项法律看做是人权的象征。在其他一些国家中虽然也非常重视这项法律,但是并没有向美国那么重视,唯一的共同点是,这项条文都显示除了国家对权利的保障。在美国,如果政府没有使这项条款得到保障,那么人民是有权利将政府废除的。由此都能看出生存权在美国的地位是非常不可动摇的。

  第二,在我国的众多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生存权”条款,直到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在新修订宪法时,在宪法的条文中,增加了有关保护“人权”的相关条文。此时的“人权”并没有合理的司法解释,而根据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将这里的人权理解为,“人”天生,本身就该享有的一种权利,所以理所当然受到法律的维护。有学者还认为,没有对其权利和其自由进行细致的规定,更能体现出它所拥有的尊严,只要公民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没有危害社会秩序,那么公民就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所以,及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对生存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将其融入到人权之中,将宪法中人权的规定作为依据。

  在我国,宪法就是行政法的基础,它可以给予行政法支持,而行政法可以更加具体的对宪法的内容进行实施。在法律具体执行时,环境保护使行政主体的责任。在我国实施行政法的同时也使宪法的效力得到了提升,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坚持保障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并且维护好居民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宪法中的生存权才能得到保障。

  三、不断完善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使“生存权”得到保障

  第一,不断完善宪法中的权利,行政法行使过程中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它的规定就是为了使宪法进一步的得到完善,也成为了行使权利的一项参考。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都将行政法作为参考。在我国宪法中,没有对“生存权”做出明文规定,必须简洁的通过宪法中的其他权利来间接的补充生存权的相关权利条文。

  第二,在行使法律权利时,行政法应当使宪法的权利得到落实,与此同时作为宪法的执行者发挥宪法的法律效力。通过行政主体执法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条文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使生活中一些对人们生活造成危害的因素得到排除,从而使人们的生活环境得到保障。除此之外,在行使权利时,还应当把保障公民的权利放于首位。例如:政府可以经常对公民的居住环境进行检查,政府还可以通过张贴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宣传有关“人权法”的相关内容,并且吸引居民的注意力,使他们从小事做起,维护好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存环境。并且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从而在生活中利用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自身的生存权。

  第三,逐步完善宪法,使其可用性不断加强。为了使宪法对公民的作用不断增强,可以将宪法行政化。在法庭上应当改善法官高高在上的执法方式,而是让宪法成为为公民服务,能够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条文。

  第四,完善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果仅仅订立的相关的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救济程序,那么法律将成为无法实践的空文,相关的权利也不能通过法律得到实现。在我国宪法的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它所订立的权利都是以框架形式呈现出来的,所以我们在现实中对权利进行救济时,必须要以行政效力作为依据,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展开权利救济。而,我国目前所必须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行政救济工作能够更好的落实,并且在完善法律过程中,不断使找出最有效的司法救济方式,将其运用于行政机关中,从而使其行政诉讼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结束语: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生存权利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在国际上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非常强烈,将此权利划分成了抽象权利、方针条款以及具体权利几个方面,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提到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对人生命的保护,对其尊严的维护,以及对其生产生活安全的保证,所以说生存权与劳动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都有着一定的联系,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为了关注生存权的保障情况,我们用宪法以及行政法的眼光对其进行审视,在宪法的大框架下虽然没有找到生存权的相关条文,但是此种权利可以通过其他的条文反应出来,与此同时行政法将宪法的内容不断细化,从而使人们生存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在未来只有不断完善宪法和行政法条文,才能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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