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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模式研究(上)   (3)

时间:2016-02-02 13:3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铁军 点击次数:

  2.1私人治理模式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模式,可以看出它与我国的农地制度存在着极大的关联性,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的私有化程度与农地的私有化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在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以前,农田水利设施的建管主体为国家或王候,实行的是集权治理模式,至到井田制的废除和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设施投资和经营主体变为土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即土地主和农户,私人治理模式才开始出现并随着农地私有制延续下来,虽然设施的投资规模和经营水平在不同时代差异很大,但私人治理模式却一往如初。例如解放前中国战乱频乃,设施的建设规模随着时局的动荡而日渐萎缩;解放后政局稳定,百废待兴,农田水利就又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农地制度未变,私人治理模式也未发生变化。可以预测私人治理模式随着农地私有化而产生,也将会随着地权向量的变化而变化。

  私人治理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征:投资主体为设施所服务农田之上的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除国家少量补助外一般由私人单独投资建造并由所有者经营使用,设施的建、管、护决策由所有者独立做出。

  私人治理模式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大多是分布于田间地头的微型工程,一般由私人因陋就简、因地制宜建造而成。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上投劳较多而投入资金较少。直接为农业灌溉排涝服务,服务范围小,具有较少的外部性。私人治理模式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之所以呈现上述特征是由这些设施所具有的经济特性决定的。这些设施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产权界定清晰,设施给所有者带来的直接收益接近设施所创造的总收益,所以该模式可以使这类设施的配置接近最优状态。由上述分析可知,在设施经营者具有较为稳定的土地所有权或较长期的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微型工程设施,采用私人治理模式比较适宜。

  在整个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中这种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微型工程所占的比例不大,资产比例更小。与较大型的设施相比,这些设施的灌溉能力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整个农业对灌溉的需求。整个农业对灌溉设施的需求相比,私人治理模式的最大局限性就是供给不足。产生供给不足的原因在于:一是农户投资能力有限;二是较大型设施存在效益溢出。所以农户无力也不愿对此进行投资。那么通过集体行动来打破投入资金约束并将外在效益内部化就是合乎逻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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