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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16-03-08 11:1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陈晓华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健全工作引导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经营方式;发挥优势;健全机制
  一、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出台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迅速兴起。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种粮大户[]有68.2万户,生猪、肉鸡、奶牛规模养殖户[][]数量占比均超过50%,农机户达到4192.3万户。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87.7万个,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98.2%。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现在尚未形成统_的概念和标准,许多地方认为,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今后‘‘种养专业大户”可能逐步向“家庭农场”转化,但这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
  —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2006年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2.8万家,实有成员654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5.2%;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约占45.9%,养殖业占27.7%,服务业占18.6%。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2001年中央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2012年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进—步明确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12万家,其中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龙头企业数量分别占总数的56.9%、27.4%和6.6%;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辐射带动全国40%以上的农户和60%以上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已成为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进入农业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方兴未艾。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目前,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15.2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超过100万个,在农机作业、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总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进展很不平衡,面临的问题还不少。从内部运行看,新型经营主体普遍规模较小,发育不足,带动能力不强;自身运行不够规范,甚至存在“空壳“冒牌”现象,有的享受了扶持政策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从外部环境看,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不足,目前尚未形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一些地方盲目推进,重数量轻质量,甚至不顾农民意愿强行集中土地,搞简单的“垒大户’给农村稳定埋下隐患。
  当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很高,发展势头也很好。越是积极性高、势头好,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扶持发展,又要引导规范;既要注重数量,又要提高质量。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切忌违背规律拔苗助长,搞一阵风、一刀切。
  二、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实践来看,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一是家庭经营,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包括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包括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不互相排斥,也无高低、优劣之分;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以多种形式并存、组合,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我们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科学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正确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良性发展。既要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不厚此薄彼;又要引导各类主体相互融合、协同发展,不单打独斗。要按照不同主体的特性,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明确各类主体的标准和管理服务办法,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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