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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田制与英国的传统农业

时间:2015-12-09 09:5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向荣 点击次数:

  摘要:敞田制是18、19世纪以前英国很多地区曾经采用的一种田制,它的起源、性质和效率是国内外学者长期争论的问题。敞田制并非日耳曼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的历史遗存,也不是阻碍中世纪英国农业技术进步的不可逾越的障碍。相反,它是适应英国中世纪早期的经济环境出现的,并使英国传统农业保持了数世纪的繁荣。随着英国商品经济和近代农业的发展,敞田制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但它曾经有过的合理性仍值得充分肯定。

  关键词:敞田制,英国,传统农业

  一、问题的提出

  敞田制(openfieldsystem)是中世纪英国除西北、西南之外大多数地区曾经采用的一种田制(肯特郡是否存在敞田制,学术界尚有争议),其中不少地区的敞田延续到18、19世纪。著名农史学家琼·瑟斯克将敞田制归纳为四要素:第一,耕地和草地划分为条田,每个农户占有若干分散的条田;第二,在收获后和休耕期,耕地和草地要敞开用于公共放牧;第三,有公共牧场和荒地,条田占有者享有在那里放牧以及拾柴火、泥炭等物的权利;第四,上述活动由庄园法庭或村民会议统一规定并管理。其中第二点最为重要。敞田受到一定程度的公共控制,史家通常又称之为“公田”(commonfield)。前者突出其外貌特征,后者侧重其性质和功能。

  敞田制是破解英国传统农业的关键,一直受到西方学界的重视。从一开始,研究重点就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权,二是敞田制与农业技术进步的关系。纪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人类社会或先或后地经历了从土地公有向私有转变的过程;敞田制的实质是土地公有,它是日耳曼人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延存。俄裔英国法律史专家保罗·维诺格拉多夫指出,敞田制是部落时代的公有传统在新的农业环境中的表现,理想型的财产权属于整个集体而非个人。虽然中世纪英国的条田已不像过去的份地那样定期重分,但是,“公有的原则及其平等化倾向依然是规制整个公社的有效力量,并强大到足以使领主和自由持有农屈从于它的习惯影响。”英国农史研究的奠基人厄恩利勋爵认为,敞田制是落后的,不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因此,通过圈地将敞田制中的公田变成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私田,是农业技术进步和乡村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18世纪特别是1760年乔治三世继位后,英国农业技术的“重大变化”与议会圈地紧密相连。19世纪著名法律史专家、英国实证主义史学奠基人梅特兰很快对梅因、维诺格拉多夫的“农村公社起源说”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在英国,稳定的农业与农民对土地的独自占有是相伴而生的,不存在从土地公有向土地私有的转变。虽然日耳曼入侵者以平等的方式分割土地———彼此交错的条田由此产生,但一旦分割完毕,条田就属于个人,村民会议无权进行再分配。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私有产权,包括可继承、可转让的权利,发展得越来越充分。草地、森林和牧场也并非公有,它们是耕地所有权的附属物,只有拥有耕地的农户才有权使用。在他看来,梅因和维诺格拉多夫混淆了“公有”(communalownership)和“共有”(co-ownership)概念,所谓“共有”是指村共同体中的个人按份持有土地,并享有份地的产权和利益。20世纪六七十年代,修正派农史学家对梅因-维诺格拉多夫-厄恩利的学术正统提出了挑战。瑟斯克认为敞田制直到12、13世纪才出现,它是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之下集约使用土地的结果。当时是英国人口增长的高峰期,由于分割继承和开垦荒地,产生了大量碎化的条田;与此同时,由于牧场锐减,条田的持有者为了维持混合农业中的农牧平衡,不得不将收获后或休耕期的条田集中起来,用作公共牧场。M.A.哈文登、J.L.琼斯和埃里克·克里奇等人的研究表明,敞田制并非农业技术进步不可逾越的障碍,厄恩利所说的18世纪后期农业的“重大变化”,其实在16、17世纪的敞田上已经发生,包括引进新的饲料作物(如萝卜和豆类)、将两田轮作或三田轮作改为草—田轮作、水灌草地等。经济学家则指出敞田制是农民理性的抉择,而不是受农村公社平等主义传统的影响。唐纳德·N.麦克洛斯基承认敞田制是低效率的,但它的长期延存可从经济学角度予以解释:农民的耕地以条田的方式相互交错,旨在分担歉收的风险。卡尔·J.达尔曼认为条田分散是为了保证混合农业有效运行。

  混合农业要求农民将休耕地和收获之后的耕地敞开变成公共牧场,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条田分散可以防止农户退出从而对整个制度造成破坏。20世纪90年代,经济史学家格雷戈里·克拉克、罗伯特·C.艾伦采用计量分析方法,对英国13、14世纪的庄园档案和19世纪中期的政府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研究,支持并发展了修正派农史学家的观点。他们的研究表明,在此期间不仅单位土地面积的产量大幅度增长,而且劳动者的人均产出即农业劳动生产率也有很大提高。

  在他们看来,增长主要发生在16、17世纪,即1750年左右开始的议会圈地之前。

  艾伦还认为:“近代早期产量上升,还有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一半,首先要归功于小规模的、敞田的农场主。”⑤圈地对于英国农业革命的贡献几乎微乎其微,只是导致了农业收入朝着有利于领主的方向进行再分配。国内学者对英国的敞田制也很重视。马克垚先生曾经重点介绍了西方学者关于重犁与条田形成的几种解释,但在他看来,敞田制是原始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历史遗存。舒建军认为敞田以及相关公共权利的存在具有合理性,18世纪中后期开始的大规模圈地更多是观念诉求,即认为圈地在价值上优于敞田,与具体的农业改良并无多大关系。文礼朋认为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敞田制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不仅能够有效利用土地,还可以分散风险。赵文洪指出,敞田制的财产权利具有公共性;敞田制安排,例如分散的条田以及对沼泽、林地和荒地的公共使用等,反映了平等精神,这种精神来自日耳曼和基督教的原始平等传统。然而问题并未到此结束。首先,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乡村景观史学家利用现代考古技术进行了大规模田野调查,发现敞田制既不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带来的,也不是12、13世纪才出现,而是撒克逊时代晚期(850年至诺曼征服)分散的个体小农场重组的结果。其次,克里奇、艾伦等人的观点并未被学界普遍接受。马克·奥弗顿认为中世纪与19世纪中期的比较,并不能说明英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发生在16、17世纪,通过对遗产清单和农业部调查报告等资料的研究,他重申敞田制是落后的,18、19世纪议会圈地是英国农业革命必不可少的前提。布鲁斯·M.S.坎贝尔、汤姆·威廉森、马克·贝利等人对“规范的”敞田制和“不规范的”敞田制的比较研究表明,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农业进步主要发生在“不规范的”敞田制地区,例如东诺福克,而米德兰(theMidlands,即中部地区)严格的公共控制则是农业进步难以克服的障碍。

  可见,敞田制的起源、性质和效率等需要再认识。本文在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这些问题,并特别注意两点:(1)重视敞田制与中世纪英国经济环境,特别是农业生产环境之间的互动,避免不恰当地诉诸历史或过分强调制度因素的作用;(2)将考察范围扩大到米德兰地区以外,指出敞田制在中世纪英国是普遍存在的,但也有地区多样性,并对中世纪及其以后英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二、英国敞田制的缘起

  按照传统观点,敞田是日耳曼人古已有之的耕作制度,英国的敞田制是5世纪入侵不列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带来的。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1世纪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对古日耳曼人土地和耕作制度的记载,二是7世纪西撒克逊王国《伊尼法典》的相关条款。③但是,通过仔细推敲这些材料,我们发现它们提供的信息与敞田制并不一致。

  塔西陀在《日耳曼志》中说:“可耕地由所有人共同占据,(其大小规模)视耕者人数而定。他们然后按照身份对上述土地进行分配。因为土地丰足,分配起来比较容易。他们年年变换耕地,但仍有土地剩余。由于土地如此肥沃和丰富,他们并不费力去种植果园、另辟草地和灌溉菜园:谷物是他们对土地唯一的索取。”这段话反映了尚处在游牧、半游牧阶段的日耳曼原始农业的状况。日耳曼农业具有拓殖性质:土地先由参与开拓的部落或氏族集体占据,然后再按身份和地位进行分配。

  由于土地丰富,加上年年变换耕地,他们没有形成定居的农耕民族那样明确的土地所有权观念。按照塔西陀的描述,日耳曼农业简单粗放,作为罗马集约农业象征的果园、菜园和专门生产干草的草地,在他们那里是见不到的。中世纪的敞田则是一种复杂的、精心规划的集约农业制度,通过将农民闲置的耕地转变为公共牧场,实现了中世纪欧洲特有的农业和畜牧业的有机结合。但在《日耳曼志》中看不到农牧有机结合的迹象,也见不到敞田制的主要特征———条田和对麦茬地的公共使用。

  《伊尼法典》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两个世纪后制定的,更能反映他们早期的土地和耕作制度,与之相关的条款有两条。第40条规定:“一个刻尔的宅地必须在冬夏季节圈围起来。如果未围,邻居的牛通过他自己(留下)的豁口进入,他对该牛没有任何权利,他只可将它赶出去,自己承受损失。”该条款反映的制度很清楚,农户的宅地是私有的,并具有圈围的外观。“宅地”在古英语中为“worthig”,因有表示住宅之意,所以有的译者译为“宅地”(“homestead”)。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简单地将“宅地”理解为住宅周围小块的土地。实际上,《伊尼法典》中的“worthig”是指一种农场类型,即圈围的独立农场,其中有的面积很大。德拉·胡克通过赐地文书、地名和《伊尼法典》互证,得出了与福克斯相同的结论。胡克认为圈围农场是罗马和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普遍存在的农场类型,直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晚期,才在业已开垦、农业人口密集的地区(如米德兰)被敞田所取代,但在畜牧和多林木地区则保留了下来。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对《伊尼法典》第42条的解释上。该条款规定:“如果刻尔们有公共草地或其他划分为份的土地要圈围起来,有些人围了他们的那部分,而有些人没有,(如果牛)吃了他们公共的庄稼或牧草,那些对豁口负有责任的人要去向其他那些围了的人付钱,作为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维诺格拉多夫认为此处的份地就是条田;他根据中世纪的经验进一步推论,农户的条田彼此交错;收获之后所有的条田要集中起来,变成公共牧场。但是,H.P.R.芬伯格认为,从该条款推导不出条田制;相反,农户的份地很可能是成块的,而不是分散的,这样每个人的土地都延伸到大田的边缘,他们各自负责圈围靠近自己的那部分。“公共的”(common)并非公共所有,而是泛指份地农大家的,唯有如此,才能理解为什么因邻居之过蒙受损失的农户要得到赔偿。芬伯格认为,敞田制的出现应晚于7世纪,但早于瑟斯克所说的12、13世纪,因为10世纪的赐地文书已有关于条田的明确记载。芬伯格的观点得到福克斯、胡克等人的支持。963年的一份赐地文书显示,威尔特郡埃文的3海德(hide)土地由“散布在公田四处的单英亩(singleacre)”

  组成,此处的英亩就是条田。按照中世纪的标准,条田是一架犁一天能耕的地,约一英亩。982年国王艾特尔雷德赐予大臣艾尔福加5海德土地,“四周都没有被清晰的界线划开,因为左边和右边都有彼此交错的英亩(acre)。”鉴于7世纪中叶已有赐地文书,此前则无相关记载,因此,芬伯格认为敞田制不会出现太早。?瑏瑠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乡村景观史研究异军突起,主要关注居民点和田制形貌,但对解决敞田制的起源仍大有裨益。敞田有明显的外部特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重犁耕过留下的田垄和犁沟。重犁由犁刀、犁铧和泥土翻板组成。犁刀用于切割草皮;犁铧用于深耕松土;翻板是侧斜式的,将松土推向右边,形成田垄,在左边留下标准的一英亩是22码宽,220码长,但实际上多数地区,特别是东南部地区的条田达不到这个数,有的只有半英亩,甚至三分之一英亩。芬伯格认为英国敞田制的出现可能与斯堪的纳维亚人的入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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