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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建构论纲(下)(2)

时间:2016-02-02 11: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胡玉鸿 点击次数:

  在汉语词汇中,与"正常"对应的是"怪异",然而,在法律上却不可作这样的理解。像犯罪、违法、侵犯等有脖人类正常行为方式的行为,从人类生活的角度而言自然是"出格",但在法律上,并不将犯罪人或侵权人视为不正常的人。其原因何在呢?首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任何人都可能犯错,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也可能会因激情、义愤而走向犯罪的道路,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并没有将所有违反法律的人视为不正常;其次,法律人本身就必然含有"恶人"的预设,因为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即在于对违反社会秩序的人予以制裁,从而维系社会的安全,因而,犯罪、侵权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身就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是法律考虑人的恶性所作的必要预设;再者,"正常人"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个伦理评价的概念。只要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法律上就将其视为是正常人。如果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在刑法上,如果起诉方可以证实:(1)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对犯罪行为起了作用;(2)这个行为对他来说是自愿的;(3)被告人当时预见到他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产生或有助于产生某种结果,这种结果的性质在每个特定犯罪中是由法律确定的,6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正常人而施加刑罚。

  既然意志和理性构成了正常人的基本条件,那么,未成年人能否算是正常人或法律主体呢?有意思的是,狄骥对此给予了明确的否定。他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法律规则乃是一种目的规律,它们所对向的,是人类的意志,而它们所包含的,是一项积极的或消极的命令,一种命令只能够对向一种能意识的意志发施,试问不具理性的人,如何能作这种命令的对象呢?……幼童与愚人,侵犯一项法律规则时,并不产生任何反动来制裁他们,这不是他们不是法律主体一个最好的证据么f第二,现代法律对幼童或愚人虽然也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保障,但"保障"措施"并不形成一种权利"这种保障只是对社会上其他人所传达的一项禁令,"禁止不得作为任何可以侵害不具理性人物质与精神利益的行为而已"它与法律规定不得捕杀动物的内容是大致相当的;第三,法律上设定了代理、监护等制度,用来保障幼童或愚人的法律利益,然而,"幼童、愚人可以是一项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这项行为之后,亦可以产生某些关系他们物质与精神利益的结果,但这种现象,丝毫不能证明他们便是主观权利的享有人。这种现象所能证示的,仅系当由一个能意识的第三人,为不能意识人的物质或精神利益,作为了一项意志表示时,客观法创造出这些结果罢了"。

  但这样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丨诚然,与正常的成年人相比,儿童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是法律主体。狄骥的法律主体概念,过于强调了人的实际行为的能力,然而,在当代法律理论中,人并不因其实际行为而成为法律主体,人最主要的是由于他们具有"人格"而成为法律主体而所谓"人格""是一个宪法上的概念,表现了自然人依宪法规定生而有之的一种基本法律地位"。同时,法律主体虽然可以分解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等内容,但并不需要主体同时进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如果存在这样一人,他不承担义务但享有权利,或者不享有权利却承担义务,那么……该人就是一个法律观念上的主体"。当然,狄骥的理论也并非一无是处,他提醒我们的,是未成年人不是一个完全的法律主体需要在法律中予以特殊对待。

  在法学上,对所谓"不正常的人"进行专题研究的,是法国著名思想家福柯。福柯认为,由于权力系统的介入,在19世纪及其之前,政治、法律和社会上出现了三种"不正常的人"的人的形象:一是"畸形人"如牛头人身,长着鸟脚的人;二是"需要改造的人"即不服从管教、拒绝纪律的桀骜不驯的人;三是"手淫的人"。应当说,福柯所谓的"不正常的人"与我们这里研究的非正常人并不完全等同,但是,它对于确定法律上不正常的人的类型仍然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以"畸形人"为例,其"不正常"表现在:第一,违反自然。如长着两个头一个躯体的人,或双性人;第二,挑战法律。"畸形性是这样一种自然的不规则性,当它出现的时候,法律被质疑,法律无法运转。法律被迫对自身的基础或自己的实践提出问题,或者沉默,或者放弃,或者求助于另一个参照系,或者发明一种决疑论"。这说明,非正常人的出现,往往会引起法律上的重大变革。精神病患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或许是法律上最早解决的不正常人类型,但现在由于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变性人、试管婴儿等问题,同样预示着法律上"不正常的人"的解决还没有到头。

  同样必须明确的是,"正常人"也是法哲学、法理学必须投入极大精力予以关注的问题。当我们听到一个惯犯诉说其犯罪的特殊爱好而要求法院免除或减轻刑罚时,我们大多会哑然失笑。然而,这恰恰是法学所要追问的问题:正常人的正常欲求究竟有哪些?如何在法律上以正常人的标准来设定相关内容?

  "法律不强人所难",而这里所称的"人"自然也就是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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