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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购消费者的隐私权

时间:2013-08-28 10:1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高洒洒 点击次数:

  一、有关网购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的提出
  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因其方便快捷,成本较低等许多优势备受消费者的青睐。所谓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通俗的说,就是将传统的商店放置在网上,利用网络来完成购物行为。
  网上购物不同于传统购物。传统的购物方式是消费者需在实体的商场或者商店购买物品,此买卖行为相对简单。即消费者依据自己的需求,可自主的选择商品,对经营者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支付合理的价钱,双方就商品的质量、价钱及售后意思达成一致后,经营者交付商品给消费者,同时消费者支付经营者相对的价款。而在网上进行购物,虽可足不出户、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商品的质量问题无法通过网络得到充分的了解,网上支付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退货、售后不方便等诸多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项十分重要但却容易被大众所忽视的隐患,即消费者个人的隐私。
  网上购物具有交易虚拟化,消费开放性等特点。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需要填写自己真实的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电话、邮箱、地址等,有的网站还会收集诸如消费者个人信用、财产状况、消费习惯、消费水平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本身来讲都属于个人隐私。但在这个开放的消费平台上,要完成一次购物行为,网络服务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必需的,如在履行消费者的网络购物合同时,经营者需要获取消费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等基本信息以方便送货。这本无可厚非,但若利用消费者的隐私来谋私利,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即应不为法律所容忍。
  二、网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影响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将“私人的”和“公共的”两个领域严格区分,是人们在私人领域真正自主自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不具有财产属性。然而,在网络交易中,隐私内容却是具有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已经不再是基于对他人隐私的窥探,更多的是受利益的驱使而为之。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极具商业论文发表,例如,消费者的手机号被卖给他人,经营者通过买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其个人信息被倒卖,会经常收到一些垃圾短信、垃圾信息甚至是欺诈信息,势必给消费者的日程生活带来很多的困扰和不便。
  在网上购物中,评价是网购的一项重要环节。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和差评。消费者在收到所购商品后,可根据商品的质量、经营者的服务态度、物流公司的服务等进行客观的评价,一方面可以使经营者及时获知消费者的反馈情况,另一方面也为其他的消费者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但在现实生活中,“评价有风险,消费者需谨慎”的新闻却不断出现。据了解,很多消费者在作出了中评和差评后,几乎都会接到网络店家的骚扰电话。部分店家会采取温和的态度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请求消费者更改为好评。而有的网店经营者则是恶意报复,手段亦各不相同,如恶意频繁拨打消费者的电话,使得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通讯工具;给消费者邮寄恐吓信件;通过人肉搜素在网上发布侮辱诋毁消费者的言论;更有甚者会通过消费者购物时所填写的住址前去打击报复。这些事件频频出现使得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如何保护网购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对网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经济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看的见”的市场和“看不见”的市场共同支配着资源的运用。所谓“看的见”的市场也就是通常所指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网络交易模式需要实现经济自主,然而它作为一种市场活动,如果仅仅靠“看不见”的市场来调节,就会产生很多经济、社会问题。因此,网络交易活动也需要“看得见”的市场,即国家的适度干预来调节。
  笔者认为对网购消费者的隐私权有效保护的措施即采用立法方式来规制,而不能单纯依靠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而通过立法进行保护的方式有两种:其一,单独立法,即可以制定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无论是网络购物或是其他的网络行为,都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收集个人信息的权利依据、具体过程、信息的使用及安全等,保证信息的使用能够在合理的服务内发挥其效益,同时也要防止因信息的滥用而损害消费者的权利,其中可对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隐私权进行详尽的规定;其二,增加立法条款,即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有关于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隐私权之规定。对于网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两种立法方式,笔者的态度更倾向于后者。
  四、结束语
  在现行的法律体制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保护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而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也应由该法所保护。法律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渐完善,对于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需及时得以解决。网购消费者的隐私权兼有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且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件时常发生,此时正值消法修改,笔者希望此问题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能够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吴双.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经济视角(下半月),2013,(2).
  [2]范恒菲.论依法保护网络中消费者隐私权[J].消费导刊,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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