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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ISG第1条第1款b项的应用

时间:2013-08-22 10: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齐巧丽 点击次数:

  一、b项的保留条款的保留效果实现标准的不统一制约公约的适用

  《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根据b项规定可知,即使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其也可能适用公约。如此,公约的适用主体自然扩充,这定将扩大公约整体适用范围。又因为公约本身肩负着统一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重任,其适用范围的扩大必定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统一,从而为减少国际贸易法律障碍,推动国际贸易繁荣发展作出贡献。因此,公约的b项规定价值可观。但同时,在存在保留国(作出保留的缔约国)时,b项的应用却受到《公约》第95条保留条款的保留效果实现标准的不统一的制约,公约的适用也受到相应限制,这阻碍着公约的进一步发展。

  所谓保留效果实现标准是指认定b项的保留条款,即《公约》第95条的保留效果实现与否的标准或判断在存在保留国时公约适用与否的标准,即它是合理选择保留效果实现方式的前提,而保留效果实现方式则进一步决定了最终的保留效果。《公约》第95条规定:“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其正是b项的保留条款,即其允许各缔约国对b项作出保留,从而不适用公约。但该保留条款并未对其保留效果的实现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即未具体规定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即保留国是如何排除b项的应用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此,理论界存在诸多不同的态度,但并未形成统一的保留效果实现标准。发表论文占主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有学者主张“当法院地位于保留国境内时,只要国际私法规范指向某一缔约国,无论该缔约国是否作出保留,均不适用公约”,即只要法院地国作出保留则公约必不适用,我们暂可称这种保留效果的实现标准为法院地国标准;也有学者认为应关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准据法所属国是否作出保留为标准来判断b项的应用与否,我们暂可称之为准据法国标准;亦有学者强调应考虑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作出保留的情况,我们暂可称之为营业地国标准。实践中,基于不同观点的指引,在存在保留国时,b项的具体应用不尽相同,这导致公约的适用呈现不确定和不统一的状态,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这难免引发争端与分歧,威胁公约的法律权威,也有碍社会公平正义。那么,我们应如何统一保留效果实现标准?对于上述保留效果实现标准,我们又应如何抉择或如何优化整合以完善公约的适用?

  二、相对双重保留效果实现标准

  相对双重保留效果实现标准是通过对上文提及的法院地国标准,准据法国标准和营业地国标准进行优化整合而提出的对保留效果实现与否的认定标准。其中,“相对”是指既顾及保留国的保留利益,同时也尊重公约,不绝对地只追求保留国保留目的,而是有限制地尊重保留国。“双重”是指对法院地国和准据法所属国的保留都给予一定的尊重,而不只是尊重其一或均不尊重。

  为何要坚持“双重”的标准?梳理各保留国的保留缘由,最首要的是各保留国国内已有专门调整国际贸易的特殊法律,为使得其本国的有关法律有机会得以适用以充分保护本国人利益而作保留。据b项规定可知,b项应用时涉及的国家角色有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国际私法规则指向的准据法所属国,暂可简称营业地国、法院地国、准据法国。三者亦可分别作公约的缔约国、非缔约国、保留国之划分。第一,探析公约的立法原意,无论a项或b项的应用,营业地国的角色价值实质上在于判断公约适用主体的国际性,其与在某类以国籍为主体国际性认定标准的国际争议处理中的国籍国的地位相类似。在b项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可,不强调其是否缔约,更无意义强调其中若存在缔约国时对缔约国是否作出保留给予考虑。所以,营业地国是否作出保留对b项的应用应无影响,本文对此不作深入探讨。第二,对于法院地国,其保留国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从国际公法的角度看,公约属于国际法渊源中的条约,公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公约的义务主体是缔约国政府,而公约的缔约国法院是缔约国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和执行者。保留国对b项的排除应用实际上多是借助各自法院的具体法律适用行为得以直接实现,从而直接排除公约的适用。而且当法院地国为准据法国时,法院更能发挥主动性,不仅排除公约适用,而且便利实现其本国国内法的适用。所以,如果法院地国是保留国,其保留应被尊重。第三,对于准据法国,其保留亦应予以尊重。保留国为法院地国时,其虽享有自主排除b项应用的权利,但其并未能直接保证本国国内法的适用,而只是直接排除了公约的适用,除非法院地国同时为准据法国。当保留国为准据法国时,如果尊重其保留,其则可享有使其本国国内法排除公约而作为法院地国国际私法规则指向的准据法得以直接切实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机会,这是绝对地增加了本国国内法的适用机会,此较之法院地国的保留更进一步地实现了保留效果。对于法院地国和准据法国的这两种保留效果实现标准,我们暂可称前者为相对的主动的保留,后者则为绝对的被动的保留。相对和绝对是针对保留是否促成保留国国内法排除公约得以适用而言,主动和被动则是针对保留国的法院是否发挥了法律适用的主动性从而实现保留效果而言。所以,基于对保留国保留利益的考虑,本文采用“双重”的保留效果实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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