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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界定(2)

时间:2013-08-17 11:2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洋 点击次数:

  本人认为,"逃逸"的空间范围应当将上述的两种观点结合起来,只要行为人符合这两种观点中的任何一种,即达到了"逃逸"的空间范围的要求,可以说,范围是很广的。这也符合刑法加大对"逃逸"的处罚力度和对被害者的保护。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肇事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又"良心发现"地投案自首,那么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呢?[6]对于这样的问题,通常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肇事者无故离开肇事现场属于逃逸行为,至于其逃跑后又自首,并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肇事者离开现场后,不久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目的,所以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结合立法设置"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情节的初衷,肇事者是否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者是否离开现场,而是应该看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

  "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行为的本质要件。设置"交通肇事逃逸",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交通运输关系着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生命安全将处于危险状态,任何延误都可能导致被害者生命危险的加剧,甚至可能导致被害者死亡结果的发生。肇事者由于自己的过失,必然产生了肇事后抢救伤者的义务。

  "立即投案"是认定逃逸行为的形式要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种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而肇事者离开现场后是否立即投案,能够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肇事者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从行为方面来看,肇事者离开现场与"立即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高度的紧密性和连续性。只要二者能衔接地很自然,即符合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则可以盖然性的判断肇事者的主观意图。

  综上所述,"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缺一不可。肇事者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没有履行对伤者救助的义务,使被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虽然后"良心发现"地投案自首,但是投案自首时,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认他当时的逃逸事实。但是,如果假设中的"逃离现场在"和"良心发现"地投案自首在时间上具有高度的紧密性和连续性,并且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并不造成严重的后果,可以不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注释:

  [1]浅议"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定罪问题[DB/OL].http://yyl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3.

  [2](美)保罗·H·罗宾逊.刑法的结构与功能[M].何秉松,王桂萍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280.

  [3]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62-167.

  [4]方威.疑案精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4-38.

  [5]邓江源,政玉英.道路交通事故官司证据指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3-111.

  [6]许任刚,黄应生.刑事审判参考[J].2007(53):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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