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鉴别 论文检测 免费论文 特惠期刊 学术答疑 发表流程

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3)

时间:2015-10-09 10:4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利明 点击次数:


  ( 五) 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人类生活和社会实践变动不居,民法典不可能包罗万象。民法典在私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只能以民法典为裁判的唯一依据?。保持民法典在渊源上向法典之外的其他渊源开放是十分必要的,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民法典之外大量单行法的产生,本身就说明了这种向法典之外其他渊源( 如单行法、判例、习惯法等) 开放的趋势。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领域的细分,单纯地通过民法典无法实现有效的规范; 并且民法典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大量新的社会领域的出现无法完全通过民法典的修改予以规范?。因此,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特别单行法就成为必要。但是,单行法之间价值理念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异甚至冲突,在统一法秩序理念之下对其进行思想整合和价值融贯也越来越困难; 单行法之间也会出现规范的大量冲突和逻辑不一致,损害法律的权威,无法实现法律的可预期性和法秩序的统一性。所以一些大陆法国家由于单行法过分的衍生和膨胀,带来与民法典相冲突的立法价值与原则,从而产生了再法典化的现象?。
  因此,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一般和特别之间的关系。《魁北克民法典》“序言”第2 条规定: “民法典由调整相关事项的规则的整体所组成,这些条文的文字、精神或对象在其所调整事项的领域内,以明示或默示方式确立了其共同法( juscommune) 。在这些领域中,法典是其他单行法的基础,尽管单行法可以补充法典或者做出例外规定”。此种经验值得借鉴,民法典是基础性的私法,而其他民事单行法只是补充或者例外性的规定。一方面,民法典要发挥一种基础性作用,具体而言,一是在法律体系结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要确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体系; 二是调整领域的基础性,民法典要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最为重要和典型的领域进行规范; 三是功能的基础性,民法典要规定最为基础性的规则,如物权法和合同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规则。这就要求民法典能够对特别单行法进行价值统合,实现法秩序的价值统一,同时通过民法典的基础性规则消弥单行法之间的规范冲突,实现法秩序的规范统一?瑐瑧。另一方面,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发挥特别单行法在一些特殊领域和新兴领域的作用,民法典不应当对特殊领域进行面面俱到的细致规定。例如,商事领域在遵循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也要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对具体的领域进行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四、民法典编纂应当积极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发展民法典编纂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其必然要承载新的使命,即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引领改革,助推改革,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改革的成果最终只有通过法律确认下来,才能得以巩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成为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改革于法有据,意味着要依法改革,以立法引领改革,这样才能使改革有序推进,改革成果才能受法律的保护,使改革始终运行于法治的轨道。因此,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全面回应改革的需要,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发展。
  ( 一) 主体制度应当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精髓,但在贯彻私法自治时,若不借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其具体落实,其可能只停留在理念层面,而缺乏现实可操作性。民法典中的主体制度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的基本要求,保障主体的行为自由。具体而言,一是市场主体类型的多元化。要确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形式多样的市场主体。近年来虽然修改了《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新型主体形态,但总体而言,我国法律认可的市场主体类型仍然比较简单,仍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特别是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的市场主体类型还不够丰富,未能满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要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在民法典中,有必要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确认独资企业、普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事信托、基金及适应市场需求的其他商事组织类型?。二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化。健全法人的治理结构,尤其是公司法人的治理机构,要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制度,理顺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不同机构间的相互制衡,确保公司科学决策。三是应把市场主体制度统一化。“三资企业法”与其他企业法通盘考虑,一并改革和完善,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需要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不能根据投资者身份实行内外两套不同的市场主体制度,而应强化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统一市场准入的标准,适用相同的投资规则。从法律依据、登记程序、登记公示、登记事项、法律后果等方面统一登记制度。四是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统一化。市场主体登记的不统一,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不良后果,改革和完善的途径就是确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目前,深圳、珠海等地方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开始探索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统一,将来应在这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商事登记的理论积累,从法律依据、登记程序、登记簿、登记事项、法律后果等方面统一登记制度?瑑瑠。五是主体自治功能的制度化。
  在主体制度中,进一步贯彻私法自治、章程自治、社团规约自治,充分发挥主体依法自治的功能。
  ( 二) 财产权制度应当及时反映农村改革的成果财产权是市场的制度基石,改革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财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改革也取得了重大进展,这集中体现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方面,农村土地权利也经历了由不确定的合同权利向稳定的物权转化,由流转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向逐步市场化流转的权利发展。
  1.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长期以来,基于对农民生存保障以及耕地保护的考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作出了严格限制,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这种限制的合理性已经大大减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已经势在必行。中共中央2014 年“一号文件”指出,要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融资功能,更有效率地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充分实现。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国家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也不允许改变作为耕地用途的性质。应当看到,《物权法》第128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这实际上为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围的扩大预留下了一定的空间。鉴于农村改革中,有关政策已经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因此,未来民法典应当在认真总结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制度作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规定,主要应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耕地保护原则等内容。
  2.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物权法》第153 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条实际上维持了现有的做法,对出卖、出租房屋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又为今后逐步放开宅基地的转让、修改有关法律或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这种严格限制是在当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背景下,基于对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作出的。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严格限制的做法也有进行改革的必要。具体来说,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具有如下缺陷: 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不利于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现行的城乡二元体制阻碍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特别是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客观上维护了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从今后的发展需要来看,确有必要逐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中央2014 年“一号文件”指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由于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此,农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实际上也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在总结这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与转让规则作出规定,主要应当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方式、流转的具体程序、转让的限制条件等内容。
  3. 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探索。我国《物权法》的一大亮点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这是对农村改革成果的全面确认,并为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权能未作出全面详细的规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尤其是其中的经营权能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中共中央2014 年“一号文件”
  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就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开启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进行探索和改革的序幕,其宗旨在于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利用和经营。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权利,而且侧重对权利进行利用,这与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有关,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在客观上要求民法典及时确认相关的权利利用规则,从而为权利的有效利用创造条件。正因为如此,民法的整个财产权制度应当反映社会实践的需要,一方面,在债权制度中,应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更大的自由; 另一方面,在物权制度中,应不断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并通过相应的公示制度反映权能分离的变化。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按照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农地集体土地不能够直接进入市场,必须经过征收程序才能够进入市场,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不利于土地价值的充分发挥,损害了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已经开始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探索。最近,国务院授权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 个试点县( 市、区) 行政区域进行试点,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将带来财产权制度的一系列重大变化。首先,将促进农村土地物权权能的完整,使农村土地真正成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市场交易的对象。其次,将使得土地征收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征收制度的范围将缩小,其补偿标准也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再次,这将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为一旦农村土地进入市场,必须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全面公示。
  ( 三) 物权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2007 年的《物权法》虽然提出了建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一直未能付诸实施。2015 年3 月1 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实了《物权法》的上述要求,统一了不动产的登记机关,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条例统一了登记机构,并统一了登记内容。明确了不动产的范围,统一了登记程序,统一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平台。然而,该条例只是阶段性的立法成果,规定仍然较为原则,以比较受关注的登记查询制度为例,该条例仅重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未进行细化规定,尤其是如何就公众知情权和权利人隐私权进行合理的平衡尚缺乏细致的配套规定。所以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总结该条例的实施经验,对不动产的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审查的职责、查询、登记错误的赔偿等作出更科学合理的细致规定,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各项制度。
  ( 四) 合同和侵权等制度要反映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市场主体自由的扩大紧密相连,自由意味着机会、创造和潜能的发挥。但由于受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目前社会自治空间依然不足,国家主义观念盛行,“强政府、弱社会”的现象十分明显,从而不利于发挥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因此,在债和合同制度中,有必要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私法自治,在债与合同法中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在改革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因为经济转型而引发的物价波动、货币价值变动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在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允许当事人在面对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势的变动时,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也有必要确立信赖保护原则,鼓励守信和阻遏背信,提倡有约必守,相互信赖,相互协作,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全面深化改革不仅应当着眼于经济的发展,还要使得改革的红利更多地惠及民众,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这涉及民生和保障制度的变化。在民法典中如何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共同推进。人权保障是在内容上判断法治是否是良法的标准,也是法治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如果法律缺乏人权保障的内容,即便有法,也可能是恶法之治。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愿。因此,促进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因此,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全面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根据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在私法关系中强化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并在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救济。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的编纂应当有效处理好私法和公法的关系。“公法的归公法,私法的归私法”,公私法相互独立乃是法治的一项原则。在民法典编纂中,首先必须强调二者在功能与体系上的区分,除非为实现规范目的所必需,私法中不应容留较多的公法规范。以《合同法》为例,《合同法》中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较广,如果直接以其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而不加以限制,就可能使较多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有学者曾经比喻,在私法中规定强制性规范,公法规范就会像躲在木马里面的雄兵一样涌进特洛伊城,摇身变成民事规范,在这样一种调整下,私法自治的空间,就只能随着国家管制强度的增减而上下调整。?当然,在民法典编纂中,不可能完全排斥公法。实际上,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对交易的干预都是必要的。为了更好地实施此种干预,有必要在私法中保留最低限度的公法规范,以方便法律的适用,同时,也有必要科学设计引致性规范,为私法与公法的互通预留管道。
  五、结语
  发展无止境、改革无穷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正如梅因所指出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结合处,然而现在却有一种重新拉开差距的永恒趋势。”?瑑瑤而人民幸福的大小取决于这个缺口缩小的快慢,故而,民法典编纂也要与时俱进,要及时通过立法来固化改革的成果,为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民法典编纂就是为重大的改革所提供的法律依据.

  •   论文部落提供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SCI期刊和EI期刊等咨询服务。
  •   论文部落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高端专业的编辑团队,可帮助您指导各领域学术文章,您只需提出详细的论文写作要求和相关资料。
  •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联系方式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热门排行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380085870
微信号咨询:
lunwenbuluo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