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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平衡点测算(2)

时间:2015-10-26 11:3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梅慕雪,高峻(副教授 点击次数:


  (二)非应税项目
  1.投资收益、汇兑损益。目前在我国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因均未进入流转环节因此属于消费型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2.自营业务收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收入主要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买卖证券所取得的一种收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实质属于证券公司的一种投融资行为,因此应纳入非应税项目。
  三、不同征税模式下证券公司税负平衡点的测算
  1)测算方法
  "营改增"前证券公司营业收入是缴纳营业税的,所以简化理论公式为:
  "营改增"前证券公司营业税税基=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投资收益
  "营改增"前证券公司营业税税额=(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投资收益)x税率(5%)
  "营改增"后对证券公司征收增值税,以生产法估算消费型增值税税基的最初形式为:增值税税基=总产出-中间投入+进口-出口-资本形成总额。由于本文只考虑"营改增"后对证券公司的影响,不考虑整个国内的影响,所以出口和进口均不包括在内。
  另外,上文已对证券公司大体的收入类型做出了划分。按照增值税规定,对于取得的收入征收销项税额,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则按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目前三种征税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营改增"后收入中涉及到免税项目的应当从增值税税基中扣除,主要区别在于免税项目相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率,其中欧盟免税法对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率为0,澳新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法对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率为X%,零税率法对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率为100%。由于证券公司的免税项目主要是利息收入,那么其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则为利息支出。故总体上"营改增"后证券公司增值税税基简化理论公式为:
  "营改增"后证券公司增值税税额=(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支出+财务顾问收入-财务顾问支出+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支出-利息支出x抵扣比率)x税率
  在欧盟免税法下,"营改增"后证券公司增值税税额=(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支出+财务顾问收入-财务顾问支出+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支出)x税率。
  在澳新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法下,"营改增"后证券公司增值税税额=(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支出+财务顾问收入-财务顾问支出+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支出-利息支出xX%)x税率。
  在零税率法下,"营改增"后证券公司增值税税额=(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支出+财务顾问收入-财务顾问支出+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支出-利息支出)x税率。
  (二基于损益表的税负测算
  本文选取了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长城证券四家证券公司2012年损益表作为样本数据(见下表),测算了不同模式下证券公司的税负平衡点。鉴于金融业业务的复杂性,虽然不同种类购进业务的进项税额所能进行抵扣的税率并不相同,但本文只是做出一个估算,所以部分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税率不做区分,全部按照相同的抵扣税率进行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Te(0=1,2,3)。

四大证券公司 2012年度损益表    单位:万元
科目    中信证券    国泰君安    光大证券    长城证券    总额
营业收入    1 292 529    702 097    409 123    177 431    2 581 180
手续费收入    603 037    226 199    217 217    73 352    1 119 805
财务顾问收入    82 645    6 559    5 647    2 104    96 955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23 287    45 575    45 481    44 060    158 403
利息收入    217 218    208 363    96 629    21 050    543 260
投资收益    366 342    215 401    44 149    36 865    662 757
营业支出    174 850    140 657    76 111    26 362    417 980
手续费支出    79 280    72 064    44 149    15 454    210 948
财务顾问支出    800    4    199    124    1 127
利息支出    94 769    68 589    31 763    10 784    205 905
利润总额    1 117 679    561 440    333 012    151 069    2 163 200

  1."营改增"前税负测算。"营改增"前证券公司确认的营业税税基=手续费收入+财务顾问收入+资产管理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则:
  "营改增"前证券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119805+96955+158403+543260+662757)x5%=129059(万元。
  所得税费用=(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税金)x25%=(2581180-417980-129059)x25%=508535(万元。
  证券公司应交总税额=129059+508535=637594(万元
  2."营改增"后税负测算。"营改增"后,将证券公司显性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手续费收入=1119805-(1+T0财务顾问收入=96955-(1+T0资产管理收入=158403-(1+T0(1)在欧盟免税法下,税率为^,证券公司对显性收费业务征收增值税,隐形业务免税且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税额为:[1119805-(1+T)-210948+96955-(1+T)+158403-(1+T)-1127]XT)
  (2在澳新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法下,税率为T2,证券公司对显性业务征增值税,隐形业务免税且其进项税额按比例进行抵扣,抵扣比例为X%。
  首先确认证券业的抵扣比例。根据澳新模式的计算方法,抵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抵扣比例X%)=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的营业额-(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的年营业额+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项目的年营业额)。其中年营业额已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项目即显性收入项目,有手续费收入、财务顾问收入和资产管理收入。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项目即隐形收入项目,即利息收入。证券业货物买卖的收入所占比例较小,暂不予考虑。那么根据证券公司2012年报数据计算可以得到抵扣比例(X%)=1375163-(1375163+543260)=71%。由于货物买卖收入也属于可以抵扣项目,所以此处所得抵扣比例稍偏小。"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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