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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平衡点测算(3)

时间:2015-10-26 11:3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梅慕雪,高峻(副教授 点击次数:


  [1119805-(1+T2)-210948+96955-(1+T2)+158403-(1+T2)-1127-205905X71%]XT2
  在零税率法下,税率为T3,证券公司对显性业务征增值税,隐形业务免税且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税额为:
  [1119805-(1+T3-210948+96955-(1+T3+158403-(1+T3-1127-205905]XT3
  无论采用哪种征税模式,对证券公司的所得税都不会产生影响。所以三种征税模式下,证券公司的所得税费用为:
  [1119805-(1+T0+96955-(1+T0+158403-(1+T0+543260+662757-417980]X25%
  三税负平衡点的测算
  计算税负平衡点即使证券公司"营改增"前与"营改增"后总体税负相等的临界点。
  1.欧盟免税法下。
  [1119805-(1+T1)-210948+96955-(1+T1)+158403-(1+T1)-1127]XT1+[1119805-(1+T1)+96955-(1+T)+158403-(1+T)+543260+662757417980]X25%=637594计算可得:T1=13.9%。
  2.澳新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法下。
  [1119805-(1+T2)-210948+96955-(1+T2)+158403-(1+T2)-1127-205905X71%]XT2+[1119805-(1+T2)+96955-(1+T2)+158403-(1+T2)+543260+662757-417980]X25%=637594计算可得:T2=20.3%。
  3.零税率法下。
  [1119805-(1+T3-210948+96955-(1+T_3+158403-(1+T3-1127-205905]XT3+[1119805-(1+T_3+96955-(1+T;)+158403-1+T3+543260+662757417980]X25%=637594计算可得:T3=23.6%。
  (四)测算结果分析
  在欧盟免税法、澳新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法以及零税率法这三种征收模式下,我国证券业"营改增"的平衡税负点分别为13.9°%、20.3°%、23.6°%。首先从税率来看,我国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四档(0,3%,13%,17%)上升为现在的六档税率(0,3%,6%,11%,13%,17%),根据测算结果在借鉴欧盟免税法下的税负平衡点税率13.9%最为接近已有的税率。其次在以澳新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法平衡税负点的计算过程中可以得出,抵扣比例的计算与当年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关联重大,一旦业务收入发生改变,对抵扣比例也会产生影响,同时抵扣比例的计算人为因素过多,监管要求较高,并且对于企业税负变化影响较大,对于我国金融业的"营改增"改革所处阶段,显然是不适用的。最后从财政收入角度来看,由于"营改增"减税与财政收支压力并存,自从2012年实施"营改增"以来,我国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从2011?2013年分别为25%、12.9%和10.2%,到了2014年进一步下降为8.6%,财政增长从过去双位数增长进入个位数增长,说明"营改增"对我国财政收入还是存在较大影响,零税率法不仅税率过高,且税收优惠太大,对于我国当前金融业来说的确也是不适用的。
  四、结论与建议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以及金融业"营改增"仍处于初级阶段,欧盟免税法是较为理想且可行性较强的一种模式。在欧盟免税法下,通过计算证券公司"营改增"前的税负与"营改增"后税负相平衡的方法得到税负平衡点的税率为13.9%。当税率小于13.9%时,证券公司将少征税;当税率大于13.9%时,证券公司将多征税。证券公司作为现代服务业中重要的一员,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较大的作用。若其"营改增"后税负加重,不仅背离我国税收改革初衷之一即降低金融业税负,也会降低其国际竞争力,因此,在未来证券公司增值税税率应低于13.9%,根据中央指导方案"改革试点行业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同时考虑到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冲击力度,建议金融业在改革初期将税率定为13%的低档税率。
  根据研究结论,本文对推进我国证券等金融类行业"营改增"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1.统一金融业服务分类,确定行业免税项目。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金融业业务繁多,结构复杂,不同的金融机构对各自业务划分亦有所区别。为了保证实施"营改增"后税负公平收取,应该参照欧盟模式,按照统一标准对各个金融服务进行分类,研究我国金融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明确行业应税、免税或零税率明细项目。
  2.确认支出抵扣原则,创新发票管理制度。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对象既有企业也有个人,对于某些金融服务来说,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服务后将难以取得进项发票。例如,证券公司向个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时,在对应相关的资产管理支出时,证券公司是无法向个人取得进项发票的,也就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增加了证券公司税负也中断了增值税中税负抵扣环节。
  因此建议在金融机构"营改增"初期,暂且不与发票挂钩,增值税额缴纳按照计算为主。随着金融机构"营改增"改革的步伐,再专门设计一套针对金融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制度。
  3.实行汇总缴税制度。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纳税是实行按地缴税的,考虑到金融机构网点较分散,服务对象众多,建议在"营改增"后实行汇总缴税的制度以降低纳税复杂性及操作风险。另外实施"营改增"后整个行业必将做出较大调整,一旦操作不当将对整个国家的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应将改革分为三步走:①在正式改革前安排一段合理时间的过渡期,给予各政策部门充分准备的机会,加大增值税操作系统升级以满足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数据采集的需要,提高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理水平降低风险。②在借鉴欧盟模式的基础上,将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例如对证券公司手续费、佣金等予以征税。③随着征税体制等各方面充分准备将金融机构全部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实现整个金融业的全面征收。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天永.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的研
  [2]析J.税务研究,2013(4).
  [3]雷根强,洗彬璋.欧盟金融业增值税制的主要做法及启示J.税务研究,2012(12).
  [4]梁小迪.试论我国证券业六大业务J.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5]胡春,丁卯,叶子荣.增值税"扩围"改革对银行业税负影响研究基于投入产出表和损益表的模拟测算J.地方财政研究,2013(5).
  [6]王宝珠.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和对策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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