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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研究

时间:2013-11-22 11:0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蒙志标 点击次数:

  摘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创新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进一步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金融机构难贷款的现象,并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农村金融信贷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对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借鉴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担保贷款立法现状,提出影响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关的建议供社会各界人士参考。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创新建议
  近年来,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在自治区联社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努力推进各项业务的发展,综合竞争实力进一步加强,逐步步入规模、质量和效益相协调发展的轨道。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东盟贸易区的建立,广西上林县市场经济突飞猛进地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日益呈现出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要求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能够提供更加丰富的信贷产品以满足旺盛的金额市场需求;因此,我积极探索另一种新型的信贷品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担保贷款,并对此进行专题研究。
  一、2012年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是广西人的银行,根植八桂大地的银行,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的银行。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在自治区联社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及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努力推进各项业务的发展,综合竞争实力进一步加强,逐步步入规模、质量和效益相协调发展的轨道,优良的社会形象得到全面的提高;2012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突破1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34亿元,增幅29%;各项贷款余额约为12.6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0亿元,增幅23%。存、贷款市场份额占当地金融业存、贷款市场份额第一位。
  2012年,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为了进一步改善服务,规范管理,提升信贷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信贷服务,开展了"阳光信贷"工程,将信贷政策、贷款品种、贷款条件、办贷时限、客户经理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欢迎广大群众对广西上林县农村信用社的客户评级授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贷款全流程进行积极监督,共同营造"诚实授信、公开透明"的服务氛围。
  1.贷款对象:居住在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一年以上),包括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
  2.贷款用途:农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生活消费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涉农生产经营活动。(3)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维修房屋等生活消费。
  3.贷款条件: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并且贷款时年龄加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含),在乡镇或本县各社区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2)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4)品行良好、诚实守信、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品种、额度、方式及利率:
  二、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担保贷款立法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有如下规定:(1)承包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4)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5)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除了具有公共性质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外,比如:学校、医院、福利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定方式(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排除抵押。
  三、全国范围内有关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创新情况
  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立即下发通知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通知要求,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地区涉及到广西、辽宁、重庆、浙江、山东、湖南、湖北、贵州、福建、宁夏等多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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