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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收购与目标公司的利益平衡探讨(2)

时间:2014-02-18 09:3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黄兴传 点击次数:

  传统的社会责任理论奉行的是股东至上主义,即认为公司是资本的联合,但现代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不仅仅是资
本的联合,更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因此,不仅应该保护股东的利益,更应该保护除股东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而社会责任理论则不利于调动股东的积极性,阻碍公司经济效率的发挥,而不宜为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我国所采用。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要提高公司经济效率,又要兼顾社会公平。但在两者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出发,公平优于效率,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事实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提出在反收购中,除了不能损害股东利益外,还强调不能损害公司利益。而新的《公司法》更是加强了对大股东权利的限制,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力度。因此,从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出发,国家反收购立法的首要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相关股东的利益,也为了在目标公司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中实现利益平衡。

  三、目标公司的利益冲突和平衡

  在反向收购中,对目标公司而言,涉及到目标公司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社会公众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本文将对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进行简单分析。

  (一)股东和管理层

  股东和管理层作为目标公司最大的两个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冲突是反收购过程中最基本的矛盾,管理层在面对敌意收购时,往往面临着维护自身控制权和维护股东权益最大化的双重选择,他们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采取牺牲股东利益的方式。由于我国法律中尚未对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对股东的保护不足。鉴于此,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应借鉴英国模式,即将反收购的决策权归属于股东大会。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反对意见,理由是股东往往不具备管理经营公司的能力,难以做出正确决策;而董事会和管理层具备相应的能力,应交予董事会和管理层来做决策。本文认为,化解两者之间矛盾的方法是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建议下,将决策权归属于股东大会。当然,股东在做出是否反收购的决策时,可以聘任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来提供参考意见,这有利于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在反向收购中,收购方为了以较低的代价顺利完成收购,往往给予大股东一定的优惠,而不会关心小股东的利益。这种对中小股东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主要源于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对决策的影响较小,缺乏与收购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学者大都主张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在立法上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前文所述的社会责任理论,目标公司在制定关于反收购相关决策时,必须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重要地位,而不能仅仅关注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实践中,需要在目标公司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制衡的内控制度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两者的利益得到平衡发展。具体来说,在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决策时,必须尊重中小股东的决策权;在内控方面,赋予中小股东更多的股东代位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以维持权利的相对制衡;在信息披露方面,必须保证所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三)股东和公司债权人

  股东和债权人是紧密相连的利益相关者,从公司财务理论的角度看,股东的原始资本投入和融资得来的债务资本,两者共同构成了企业的资产,资产构成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基础。

  在实践中,目标公司的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股权溢价,常常牺牲债权人的利益,违反相关约定,不考察收购方的目的、用途,不关心收购方是否愿意并且有能力将公司做大做强,而把股权拱手相让。这种行为极大地破坏了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首先,股东应该履行信义义务,按照当初债务合同的约束履行义务,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行使取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由董事会行使决定权,在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时,由股东大会行使决定权。主要考虑到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资产实质上属于债权人而不是股东,由董事会行使决定权能够更多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结语

  反向收购是企业实现上市的有效捷径,有时间短、费用低和成功率高等诸多优点,但是也存在着对目标公司的估值难、可能遭到目标公司反收购打击等诸多问题。因此,企业应仔细评估上市成本、利益价值。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反向收购中利益相关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多方利益难以达到平衡。重构一个平衡的利益相关者格局,需要借助法律体系、经济体系、契约体系等多种约束性框架。本文从股东与管理层、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分析出发,研究目标公司利益平衡问题,对目标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角色定位及培育合格的利益相关者提出自己的思考,但对于反向收购方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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