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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个人理财纠纷救济机制的构建

时间:2015-10-30 11:2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华秀 点击次数:

  [摘要]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蓬勃发展,同时,银行个人理财纠纷也层出不穷,投资者合法权益经 常受到损害。我国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纠纷救济机制涉及了多种救济方式,基本符合多样化的要求,但是 不够合理,存在事前救济乏力、ADR救济不足、诉讼救济不完善、重行政处罚轻民事救济等不足与缺陷。 应重视事前救济,加强准入监管,大力发挥ADR制度的作用,不断改进理财纠纷诉讼制度,最终构建合理 的理财纠纷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纠纷;救济机制;ADR制度;诉讼制度―、银行个人理财纠纷及其救济方式
  所谓银行个人理财纠纷,是指个人投资者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基于理财合同而在二者之间产生 的纠纷。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争点为标准,可以把当前银行理财合同纠纷概括为六种主要形态:银行 合同欺诈、重大误解撤销合同、银行违反客户评估义务、银行信息披露不当、公开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的 请求和银行提前终止合同的损害赔偿等。1在这些纠纷中,法院认为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应 有相当认识且对于理财合同的签署应持谨慎态度,而投资者已亲自书写了风险提示条款并签字确认,投资 风险的承担是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据此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或判决投资者败诉。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 称以及理财合同的技术性、附和性特征,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在理财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是_个不可否认 的事实。仅仅凭借简单的抄写和签字就认为银行已经尽到了所有的法定义务,就断定投资者已完全理解 条款的内容并愿意承担全部风险,这明显是以“形式公平”掩盖了“实质不公平”。所以,我们应该给投资 者提供多样化、合理化的救济方式,以矫正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尽力实现真正的公平。
  多样化的银行个人理财纠纷救济方式应该包括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事后救济可以区分为诉讼救济 与ADR救济,从责任方式上还可以区分为民事救济、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等。事前救济重在“预防问 题”,通过交易主体资格的准入及理财合同内容的明确,努力降低纠纷的可能性。交易主体资格的准入首 先是指商业银行的发行、销售资格的审查,其次也包括适格投资者的测试。理财合同内容的明确是指事先 对理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各项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做出清楚明了的约定。事 后救济意在“解决问题”,当发生了银行个人理财纠纷之后,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其中协商、调解和仲裁等统称为ADR救济。①后者称为诉讼救济,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当事人事后承担责任的不同性质,银行个人理财纠纷的救济区分为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依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让责任人承担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行政救济是指依据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让责任人限期改正、支付罚款等;刑事救济是指依 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法律补偿当事人和惩戒责任人的目的。我国银 行个人理财纠纷救济机制对于上述方式均有涉及,基本符合多样化的要求,但是,鉴于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以及社会法治进程等多重因素,我国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救济机制不够合理,存在一些 缺陷与不足。
  二、我国银行个人理财纠纷救济机制的缺陷与不足(_)事前救济乏力
  1.发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参差不齐,审查程序有所区别。目前,所有的中资商业银行以 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甚至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可根据规定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而事实上这些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制度和人员素质等参差不齐,实施理财计划的能 力高低不对于理财投资者的保障程度差别较大,不可同日而语。
  同时,我国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审查程序区分为审批制和报告制。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及具有保 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必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 要审批,但应在发售前10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①这就意味着监管部门 更为关心的是银行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更为担心的是银行是否会因发行保本理财产品而累积风险,而对投 资者风险较大的非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监管部门反而缺少_道审批的严格把关程序,不能不说为日后投 资者与银行的纠纷留下了隐患。
  2.适格投资者测试流于形式。适格投资者测试是指在理财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为了了解客户的 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银行对客户进行评估测试,以测试结果对客户 进行风险分级,实现将客户与理财产品相匹配的目的,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这种 做法也被称为客户适当性管理,是金融服务的一项基本准则。2为了保护理财投资者的利益,银监会在2011年11月份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估做了强调,各个银行也依据该《办法》对客户进行了风险评级设置,但是问题依 然存在。有些银行不重视客户评估,认为风险测评就是个形式,不合格可以重新填写;各个银行的风险测 评标准不统同_种产品也可能出现不同的风险评级结果;测评过程多环节存在弹性,各银行测试题目 自主设置,评估权重存在较大差异,测试结果生成方式各异。这些问题使得我国银行个人理财适格投资者 测试流于形式。
  3.理财合同性质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回避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定性问 题,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合同性质不明确,究竟属于委托还是信托,无一定论,这也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不清晰。如果是委托代理关系,那么银行理财服务就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授权,银行应完全按照客户 的意旨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的结果也完全由客户承担;如果是信托关系,理财业务的开展就以财产 的交付为基础,受托银行对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同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银行必须忠实谨慎地履 行信托义务,并将由此而获的收益交付给受益人。H理财合同性质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给理财人员 违法违规销售留下空子,这是理财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_。
  (二)ADR救济不足、诉讼救济不完善
  我国银行理财纠纷的ADR救济主要体现为客户投诉机制和金融仲裁两种方式。客户投诉机制包括 客户向银行投诉和向监管部门投诉。但从目前来看,各个银行并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 户投诉途径不透明、不方便,银行没有配备足够的资源,处理客户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结果往往无法满足客 户的合理要求,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至于向监管部门的投诉,虽然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已经设置了相应的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但人员等资源配置有限、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基本属于信访类投诉,因此解决纠纷的能 力有限。同时,很多理财产品涉及到跨部门的监管,_行三会协调模式尚处空白。H随着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金融仲裁呈现出专门金融仲裁机构广泛设立、金融仲裁规则独立化 以及仲裁程序更契合金融纠纷解决要求等新特征s,在解决金融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 金融仲裁机制普及度不高,在银行个人理财纠纷中的运用较少,仲裁人员的专业性亟待提高,仲裁在高效 性上仍显不足。
  诉讼救济是维护银行理财投资者权益的最后_道屏障,但是诉讼周期长、诉讼程序繁琐、诉讼费用高, 投资者往往因为费时费力又费钱而放弃。即使诉诸法庭,由于与理财相关的规定绝大部分是监管部门的 规章,法律效力低,重要问题存在法律空白,法官处理理财纠纷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难以做出正确的判 决;加之投资者举证难、判决结果执行难等现实问题,投资者的维权愿望最后也容易落空。
  (三)重行政处罚轻民事救济
  我国现行有关银行个人理财的法律规定大多是监管部门出台的,基本是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更为 关注银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金融秩序,而不是站在银行和理财投资者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进行确认和保护,因此有关理财产品罚则的规定体现出明显的重行政处罚轻民事救济的特征,当商业 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时,行政处罚措施规定得较为详细,而有关行为的 民事责任很少涉及或规定得过于原则化、不具有操作性,对于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如何惩处、 理财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补偿等没有规定。?这无疑也成为了维护理财投资者合法权益的_种障碍。
  客观来说,每一种救济方式都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优势。事前救济是‘‘防患于未然”预防纠纷的功 能比较突出,但一旦发生纠纷,必须通过事后救济才能实质上解决问题。ADR救济是在当事人内部消化 问题或通过双方信任的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问题,相对而言,不易伤害当事人的感情,成本较低,效果较 好。诉讼救济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能够给当事人_个最终的答案。民事救济旨在补偿受到损失的当 事人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行政救济旨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刑事救济旨在惩戒犯罪行为人,维护国家 法律的权威。只有充分发挥每_种救济方式的作用,构建_个合理的理财纠纷救济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 保障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合理的理财纠纷救济机制
  (一)重视事前救济、加强准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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