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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   (2)

时间:2016-01-05 14: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照 新赵海 点击次数: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龙头企业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人才,能够与现代化大市场直接对接。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它们为小规模农户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储藏运输等服务,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户的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
  从制度层面看,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于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谁来种地养猪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提高传统农户的集约化水平,实现传统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巩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依靠力量。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先进技术、资金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等要素引入农业,大力发展产后加工和流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和比较效益,推动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提高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中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生产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带动其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随着农民进城落户步伐加快以及户均耕地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
  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将形成以承包农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考量
  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国内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对我国以小农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发展方式提出了双重挑战,迫切要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夯实农业基础。
  (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显,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加快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城镇化率已达51.27%,农村劳动力转移超过2.5亿人。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社会地位不高,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回乡务农,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业劳动力素质下降、季节性和区域性短缺问题开始凸显。传统农户急剧分化,老人、妇女、孩子成为家庭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农业的老龄化、兼业化、副业化趋势明显,农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构建包含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国内外市场融合程度进一步加深,农业的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压力日益加剧,迫切需要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农业对外开放程度快速提高,国际供求和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另一方面,国内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成为影响农产品市场的重要因素。在国内外供求、能源、资本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相互叠加影响下,农产品市场波动幅度加大、频率加快。与此同时,农产品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近年来大豆、棉花、玉米、油料等大宗农产品进口急剧增加,对国内农业产业的冲击明显加大。以传统农户为生产主体、以众多分散农民经纪人为购销主力的农业经营体系,无论是面对剧烈变化的农产品市场,还是面对动辄百万吨、千万吨的进口农产品冲击,都显得力不从心。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程度,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附加值,成为应对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三)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和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的矛盾凸显,依靠资源和劳动投入推动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我国人多地少,水土资源短缺,而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又占用了更多的土地和水资源,加剧了水土资源对农业生产的约束。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食品消费的升级和农产品工业用途的开发,我国农产品需求呈现刚性增长趋势。尽管粮食生产实现“九连增”,但我国农产品供给已经由20世纪90年代的总量平衡、丰年有余,转变为目前的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紧平衡将成为常态,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压力明显增加。在供求因素双重制约下,我国农业发展方式必须加快由传统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更多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与传统小农户相比,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对现代生产要素需求更为强烈;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则是先进生产要素的有效载体,并能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城乡居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曰益提高,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标准化生产,构建从田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快速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提升,加上互联网带来的发达资讯,大大增强了城乡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传统农户为主体的小生产和以难以计数的小商贩为主体的分散流通相结合的生产供给模式,不仅为质量安全监管带来极大的难题,也为建立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增加了难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等,可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比例达到20%。畜牧业规模经营迅猛发展,2011年全国生猪、蛋鸡、肉鸡规模化养殖均已超过50%。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2012年农机总动力超过10亿千瓦,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小麦、水稻等大田作物机械化水平超过90%。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已经成熟。
  三、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主要问题及其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萌芽、发育。进入21世纪以来,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城乡居民消费不断升级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深入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总体情况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确立了我国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户家庭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最庞大、最普遍、最基本的主体。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94.1%的耕地、97.8%的集体林地、73.4%的可利用草原已经承包到户,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户达到2.29亿户,占农户总数的87%。亿万承包农户是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也是我国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培育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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