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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科技法制与我国借鉴  (3)

时间:2016-03-12 10:4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刘海波,肖尤丹,靳 点击次数:


  1.针对研究手段的规制
  针对研究手段的规制主要是对研究必须的设备、材料等的规制,换言之,就是只对满足条件要求的研究人员提供这些必要的研究设备、研究材料。上面的33个法律全部涉及对研究手段的规制。规制的方式主要是向管辖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针对研究内容的规制
  另一种规制是针对研究内容的规制,上述33个法律中有两个是这类规制。一个是《关于人体克隆技术规制的法律》,这个法律规定“禁止人体克隆胚胎、人和动物杂交胚胎、人的集合性或融合性胚胎移入人或动物胎内”。另一个是《关于禁止化学武器及特定物质管制的法律》,这个法律规定“禁止制造、持有、让出和受让化学武器”。
  (四)成果应用促进法
  促进研发成果的应用,是日本科技成果管理的根本出发点。日本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应用的法律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等。
  1.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基本法》以及《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著作权法》、《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种子和种苗法》、《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人的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及发信人信息披露的法律》等,构成了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知识产权法是研发成果管理和应用促进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日本的研发成果管理和应用促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2.《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
  1998年日本制定《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目的是促进大学研发成果更好更快地向企业转移。因为该法主要规定了技术转移机构TLO(TechnologyLicenseOrganization)的性质、地位等,又被称为TLO法。此前日本产学合作的主要情况是:特定的企业与特定的大学研究室之间通过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共同与委托研究、提供奖学金、为企业代办专利手续等有来有往的借贷关系,形成了一种持续的联系。这种产学合作是企业自身的研究机构的一种补充,过去曾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过较好的作用。但是只有研发能力较强的大企业才能参与这些合作方式,而更多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被排除在这种持续关系以外。企业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研发实力才能够更好地吸收大学的技术,而中小企业因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在面对产学合作时往往觉得产学合作“居高临下”。这些企业在获取创新所必须的知识时,明显处于不利的境地,因此介绍大学的技术信息就显得十分重要了。TLO作为技术转移机构就起到了这样一个能够沟通大学和产业界的桥梁作用,不仅使企业快速了解大学所拥有的新技术成为了可能,也使大学了解了企业的实际需要,更重要的是TLO的介入大大地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了技术的转化率。
  3.《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
  1999年10月1日为了有效活用日本的经营资源,提高生产力,尤其是潜在生产力,制定、实施《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其中涉及促进产学合作的内容有:对于受国家委托的研究成果,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不收回成果的专利权。过去,由政府提供资金进行的开发研究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归国家所有,该法使这一部分国有知识产权归还企业成为可能8。知识产权下放增强了产学合作主体的自主性,更有利于各方进行接洽、做出决策,这是日本大力促进研究开发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4.《产业技术力强化法》
  2000年出台的《产业技术力强化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大学及事业机构在加强产业技术竞争力方面的责任,这在日本尚属首例,无疑对强化日本产业技术竞争力具有深远的意义。该法对国立大学教员的兼职限制有所缓和,改变了以往的人事院规则,国立大学教员可以在创业企业和TLO中兼职,还可以得到一些资金援助;并对大学及大学教师实行了专利费减免,提高了其专利申请积极性。同时取消受委托研究和共同研究的期限,此后便可以签订2年以上的合同了。这一系列细致入微的政策,扫清了相当一部分产学合作在之前遇到的种种障碍,共同促进产学合作的顺利开展。
  (五)科技基础资源保障关联法律
  另外有三类事情和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第一类是科技人力资源(HRST),第二类是科技投入,第三类是科技资源共享。这三类法律都有基础资源保障的性质,因此,关于这三类事情,没有独立或单独的法律规定,而是分散在其他法律中了。比:如《科学技术基本法》、《国立大学法人法》都有明确规定。
  三、法制基础上的宏观科技管理体制
  (一)制定、实施《科学技术基本法》,做到发展科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关于《科学技术基本法》前已有述,此处要补充的是《科学技术基本法》和《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关系。从本文讨论的主题看,就区别而言《科学技术基本法》属于科技法制《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属于科技行政;就联系而言《科学技术基本法》是《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法律基础《科学技术基本法》中关于《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规定是该法的核心。《科学技术基本法》颁布实施以来,日本政府主要是通过每隔5年制定、执行_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来完成对科学技术的资金投入、资源配置、方向指示和结构调整;从立法技巧上看,把规定政府科学技术资金的内容放在了“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不但机智地回避了当时政府科学技术投资是否应该“倍增”的争论,也给了政府根据经济、财政情况适当调整的空间。
  (二)在行政体制改革总框架下改革科技体制,保证科技体制改革的彻底性
  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根据这个法律,政府要进行一系列行政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展开的,伴随着行政体制的基本完成,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也基本实现。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是成立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独立法人化和进行政策评价。当然这些工作都是有严密和严格法律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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