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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现状与影响因素研究(2)

时间:2016-03-26 10:3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侯晶晶 点击次数:


  在家庭拥有电脑的171位残疾儿童中,仅40.35%会使用电脑上网,59.65%不会使用电脑上网。换言之,在1350位城乡学龄残疾儿童中,"家庭电脑上网者"仅占5.11%。这一比例远低于全社会的有关同类比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4.85亿,中国家庭电脑上网网民规模达到3.90亿人。我国"家庭电脑上网网民"占我国总人口的35.45%,为我国学龄残疾儿童中同类比例的6.94倍。以上对比从一定的角度显示:我国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亟待提升。
  本研究者计算发现,在监测的六类残疾儿童中,视力残疾者会用电脑上网的比例高于各类残疾儿童的同类平均比例,达较显著差异;言语残疾者略高于此同类平均比例。其他四类残疾者的该比例均低于同类平均比例,其中智力残疾维度具有显著差异。这折射出我国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残疾类别上的不平衡性。
  此外,男性残疾儿童会上网比例为43.6%,较之女性同类比例35.7%稍高一些,其运用电脑上网能力在性别维度上无显著差异。在年龄维度上,6-8岁、9-11岁、12-14岁、15-17岁残疾儿童会使用电脑上网的比例分别为21.1%、39.3%、42.6%、52.9%。最高年龄段15-17周岁的残疾儿童不会用计算机上网的比例仍高达47.1%,与我国《信息技术课程纲要》所要求的小学生,尤其初中生的网络信息素养要求存在较大落差。由此可见,我国残疾学龄儿童所受信息技术教育的效果有待提高。在信息时代的核心能力习得方面,我国残疾儿童目前处于劣势,这不利于全面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二)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预测因素的样本现状
  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在残疾儿童人口特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服务、无障碍社会环境等因素上具有显著差异。这些因素可初步视为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预测因素。
  (三)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影响因素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年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无障碍社会环境等因素对残疾儿童是否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显著影响。将以上维度的指标作为预测变量,以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作为因变量,建立二兀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这些预测变量的影响作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拟合度的/值、sig。值均通过检验,说明模型拟合程度好。Nagelkerke记值的大小表示模型的解释能力与拟合优度,模型的N纪值为0.326,表明模型的解释力和拟合优度较好。本模型对于我国残疾儿童是否具备用电脑上网能力的预测准确率达71.30%。
  1.残疾儿童年龄因素
  高龄段残疾儿童总体来说具备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大。表2显示,"不会使用电脑上网"的比例从6-8岁组别的78.9%逐级降至15-17岁组别的47.1%。值得注意的是,9-11岁和12-14岁两个组别的同类比例均高达60%左右,相差不足3个百分点。单纯的自然成熟视角远远不足以解读年龄因素数据背后的信息。鉴于残疾儿童人学总体相对偏晚,这很可能说明,小学高年段或初中低年段的学校教育对于残疾学生的网络信息能力培养尚不够重视,致使其相关潜能未得到充分开发。
  2.学校教育因素
  较之在学残疾儿童,失学残疾儿童未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显著较高;而且表3的Wald值显示,学校教育是影响程度的主要因素,说明接受学校教育对培养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重要性。基于2013年度监测数据的我国残疾儿童失学问题的研究表明,"6-17岁残疾儿童失学比例达34.74%;在失学残疾儿童中,59.70%'从未上学'14.07%'小学或初中毕业后未升学',26.23%在基础教育阶段'綴学'"。换言之,失学残疾儿童40.30%接受过部分或全部的基础阶段。如能提升基础学校教育质量,可望对这部分残疾儿童获得网络信息基础能力起到支持作用。此外,努力减少残疾儿童的失学现象,会使有质量的学校教育对于更多残疾儿童获得网络信息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失学残疾儿童绝大多数将"失学原因"归为"自身原因"。进一步的数据分析表明,这种现象在肢体残疾儿童失学者中尤为突出。在残疾儿童当中,肢体残疾儿童自身的学习障碍最小。但是,对1350个残疾儿童样本的分析显示,肢体残疾儿童的失学比例(38.6%)反而比非肢体类残疾儿童高5个百分点;关于"失学原因",失学肢残儿童多达84.17%选择了所谓"自身原因"。教育学、社会学和法学界已普遍认同,残障程度实际上是生理损伤和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但是,许多残疾儿童并不清楚自己在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法定权利,容易片面地进行反身归因。Zablocki等学者对美国残疾青少年的回归分析表明,在美国等无障碍设施齐备的社会环境中,肢体残疾儿童不再属高失学风险残疾类别。我国的普通学校如果都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环境无障碍,应该不致继续出现如此高比例残疾儿童因"自身原因"失学的现象。其网络信息素养方面的受教育权利便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3.家庭教育因素
  家庭教育实施者的身份对于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影响作用达显著水平。总体而言,两者的关系越远,残疾儿童未能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越大。表达显著水平的预测因子Exp(B)值即OR值小于1为负向预测,反之为正向预测;Wald值表明影响因素对事物的影响程度,Wald值越大,则影响程度越大。
  关于不会用电脑上网的比例,家庭教育者为"父母双亲"组别的残疾儿童为55.5%,"单亲父母"组别残疾儿童的同类比例上升了9.5个百分点,"祖父母(外)"组别残疾儿童的同类比例上升了24.5个百分点,"其他亲属或非亲属"组别的残疾儿童则100%地不会用电脑上网。"祖父母(外)"往往网络信息素养缺乏或不足,无法指导残疾儿童学习上网,"其他亲属"和"非亲属"则未必能像残疾儿童的父母那样细致地考虑残疾儿童学习网络信息知识技能的重要性,并为之提供支持。因此,有必要特别重视被寄养于核心家庭之外的残疾儿童的相关学习权益。此外,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可能通过影响残疾儿童父母可用于家庭教育的时间精力,而对促进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产生影响作用。
  4.社区教育服务因素
  一年内接受过社区(村)服务(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大,他们71.88%接受过"教育文化类"的社区服务。一年内未接受任何社区服务、接受过非教育文化类社区服务、接受过教育文化类社区服务三个组别的残疾儿童会上网的比例分别为32.7%、44.4%和56.5%,达显著差异(/2=7.718,#=2,,>=0.021)。本研究者的实地考察显示,社区教育文化服务有时关涉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的知识;有些社区的文化服务站配有能上网的电脑,供人们学习和使用。残疾儿童接受社区教育类服务时,便很有可能在家庭以外接触计算机,观摩其他人如何使用计算机,并请他人为自己学习网络信息的知识技能答疑解惑。
  5.无障碍社会环境因素
  无障碍权利亦是残疾儿童的重要法定权利;残疾儿童所在的学校教育场域即存在设施是否在无障碍方面达标、合法的问题。关于城镇公共无障碍设施,选填"城镇没有无障碍设施"的被访者仅6位,在统计学上的可靠性较弱,略过不论。回答"城镇有公共无障碍设施"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能力的比例比农村残疾儿童高出25个百分点。这从一定角度反映出我国城乡物质环境无障碍方面的落差,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无障碍任重而道远。信息无障碍由于相对低成本,现阶段在农村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分享优质教育资源的远程教育,来提升农村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培养,逐渐弥合残疾儿童内部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以及有关受教育权利落差。
  三、结论与对策思考
  (一)结论
  进人21世纪以来,为了防止儿童成为网络时代的功能性文盲,信息技术课已成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必修课。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获得网络信息基础知识技能的平等机会。本文基于2013年我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分析发现:家庭拥有电脑的6?17岁残疾儿童仅有40.35%具有"会用电脑上网"这一网络信息基础能力,1350位城乡学龄残疾儿童中"家庭电脑上网者"仅占5.11%。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高龄段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高;在学校教育方面,失学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低;在家庭教育方面,家庭教育者身份为"父母双亲"有助于提高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的可能性;在社区教育方面,近一年内接受过社区教育类服务的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的可能性较高;城镇居住地附近有公共无障碍设施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高。
  残疾儿童高比例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缺失会拉低残疾人群体以至全国人口的信息素养,降低所涉个体及家庭的发展空间、人生价值和幸福感,加剧残健群体间的"数字鸿沟",进而导致网络时代残健群体生存与发展权利的深刻不平等。毋庸讳言,残疾儿童网络信息素养低下现象的背后存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福利制度等一些宏观原因。针对实证研究揭示的关涉教育的具体原因,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有望直接提升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素养。扎实地积累微观、中观层面的进步,可为改善宏观状况提供动力、准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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