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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建设

时间:2014-01-02 16:3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睿 点击次数:

  摘要:社会冲突与人的尊严诉求具有内在的联系,人人享有尊严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根本保障。尊严观对评价人的尊严需求满足度具有决定作用,并指导着人们选择维护与捍卫自身尊严的方式。尊严观是尊严概念在人意识中的具体呈现,尊严观建设必须结合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的要求,科学界定人的尊严概念的基本内涵。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的基本内涵需要通过道德培育、制度保障等具体途径使之常识化。

  关键词:尊严需求;尊严根据;尊严载体;尊严标志;尊严原则;尊严观

  中图分类号:B82-0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4-0073-05

  构建和谐社会以对社会冲突的认识与解决为前提。关于社会冲突的原因,学界作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诉诸于资源的稀缺性、利益的对抗性、分配的不公、党政的腐败、价值观的对立、意识形态领域的分歧、社会发展目标的内在矛盾等各有人在,随之提出的具体解决冲突的途径也各不相同。但笔者认为,当前研究成果仅停留在现象描述的层面。在一个物质生活基本条件能得到满足的社会中,人类的大量恶性对抗与争夺,其实质是对尊严的争夺。

  人有意识的行为无不在一定的观念指导下进行。错误的尊严观会误导人们对尊严展开激烈的争夺。公然蔑视或践踏他人的尊严与权利,无视、甚至有意违背自然规律,从而激发种种社会冲突;合理的尊严观则可引导社会和人们自觉尊重和捍卫每一个体的人格尊严,从而为化解社会冲突提供基本的观念保障。

  一、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建设的必要性

  (一)社会冲突与尊严诉求的内在联系

  尊严的最初含义指尊贵、庄严、不可侵犯。任何具有正常心智的人都渴望自己的价值与主体性被他人尊重、认可,并以他人的尊重为基础确立个体的自尊感,这就是对尊严的需求,马斯洛将之作为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人们总是有意识、无意识地千方百计满足这一需求,一旦将某一事物理解为尊严的标志,个体就会自动追求它,捍卫它;一旦尊严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个体就会体验到羞耻、痛苦、自卑,对他人和社会就会产生嫉妒、愤恨、排斥的情绪,这些情绪是滋生社会冲突的温床。

  人类历史中许多思想家对人的尊严需求及其与社会冲突之间的关系有深刻的认识。在霍布斯看来,对尊严的需求存在于人的本性中。他指出,人在自然状态中,荣誉,即求名,要求他人敬己畏己,以确保主人的地位,使自己长存久安,这是引起纷争的三个原因之一。康德强调,人性的禀赋是比较的自爱,它使人在与他人的比较中确立自己的幸福感,人由于不允许他人对自我的优势,进而谋求对他人的优势,这一嫉贤妒能和争强好胜导致“对所有被我们视为异己的人持有隐秘与公开的敌意”。当代思想家罗尔斯也指出,自尊是每个人必然欲求的基本善,但自尊依赖于“我们的人格和行为受到同样自尊的他人以及他们所享有的那些社会团体的赞扬与肯定”。如若自尊赖以维持的条件被体验为痛苦的或丢脸的,忌妒就会带着敌意而爆发。这些思想家虽生活的时代不同,讨论问题的目的也各不相同,但都认识到了社会纷争与人对尊严的需求存在有机联系。

  通常我们认为利益争夺是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不可否认,利益争夺的确是大量社会冲突的直接原因,但事实上人本身所需的物质资料是有限的,利益争夺在绝大多数时候究其实质是对尊严的争夺或者与对尊严的争夺交织在一起。正如亚当·斯密指出:“贪婪和野心,追求财富、权力和优越地位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是为了生活的必需品吗?那么最低级的劳动工资就可以提供给他们”,“引人注目、被人关心、得到同情、自满自得和博得赞许,都是我们根据这个目的所能谋求的利益”,所以“吸引我们的,是虚荣而不是快乐”。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习语把“争名”放在“夺利”之前是有道理的。由利益对立引起的纷争,当共同利益出现时,冲突就有可能缓和,而在等级性尊严秩序中,位高者试图维持。位低者试图超越,对尊严的争夺片刻也不会停止,它引起的纷争也往往更加激烈,更加难以调和。在特定情况下,有的人甚至不惜以毁灭自身的方式来实现这种争夺,如以自杀为结局的愤恨杀人案,以人体炸弹为手段的恐怖活动等。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当今时代,迫使陈胜和吴广起义的境遇(不反抗必死,反抗则有活的希望)已基本不复存在,人类社会中出现的许多冲突,如女权运动、宗教战争、民粹运动、青年骚乱、还有大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事件等,大都与对尊严的需求与争夺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

  (二)尊严观对尊严需求的评价及指导作用

  人的尊严根据是什么?尊严的标志与载体是什么?得到满足或遭受侵犯的标准又是什么?应该如何捍卫与促进人的尊严?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构成尊严观的主要内容。个体尊严观决定着人在现实中对自身尊严需求满足度的感知或评价,也指导着人将采取何种方式来捍卫自身的尊严。当尊严被理解为人内在的、同有的、平等的价值时,人就自动会获得尊严感,也就将自动去尊重其他人的人格,自动追求公平与正义。反之,当尊严被理解为一种外在的、等级性价值,如财富与权势时,尊严就变成社会地位的象征和争夺的对象,人们就会在与他人的比较中对自身尊严需求的满足度形成过高或过低的不恰当评价,产生要么傲慢,要么自卑的心态。现实中。尊严的过低评价是一种普遍现象。著名心理学家阿德勒曾指出,许多人终其一生就是在努力实现对自卑的超越。傲慢者千方百计维持自己的地位,自卑者百计千方追求更高的地位,每个人想尽办法与他人竞争,与自然竞争,以博取尊严的筹码,如追求无望,则往往采取各种激烈手段来向社会与他人抗议。每一个人的生活中处处充满这种蔑视、甚至践踏他人的合法权利,无视、甚至有意违背自然规律的诱惑与动机,尊严的需求由此演变为大量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尊严观对个体评价尊严需求满足度及选择捍卫方式的这种重要作用决定了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建设的必要性。

  二、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建设的迫切性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人的生存、安全等低级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之后,人们必将更多地渴望获得爱与尊重。随着中国逐步进入小康社会,随着普通民众的自由与权利意识逐步觉醒,人们对尊严的需求日趋强烈,因而在当下必须尽可能创造各种条件满足个体的尊严需求,使得人人享有尊严。这种普遍尊严是普遍人权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根本保障。当前社会上流行着一些错误的或有失偏颇的尊严观,不少人对自身尊严需求的满足度评价失当,甚至采取各种非理性手段来争夺或捍卫自身的尊严,从而诱发大量恶性竞争与对抗行为,冲击和破坏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内心的和谐,这种情况决定了当下加强尊严观建设的迫切性。

  对社会和谐危害最大的尊严观首推财富与权势至上尊严观。休谟曾指出:“没有东西比一个人的权力和财富更容易使我们对他尊视:也没有东西比他的贫贱更容易引起我们对他的鄙视。”⑥他道出了一个基本事实:古往今来,人们普遍将财富与权势作为人的尊严的标志。持这种尊严观的人认为财富与权势是人的最高价值体现,是所有其他价值的源泉与衡量尺度。其他一切价值,如物质工具,审慎、智慧、仁慈、文雅等品性,甚至亲情、友情、爱情,最终都是为了帮人攫取财富与权势。如若不能为之服务,则一文不值。在社会交往中,他们以财富与权势的占有为尺度,来决定对他人究竟该采取尊视还是鄙视的态度。这种尊严观使人无视个体内在德性与能力的价值,疯狂地追逐金钱、权力及其衍生物和象征符号。但财富与权势是稀缺性、流动性与极化性资源,其分布呈金字塔型,占有这些稀缺性资源的人总是少数,以此作为人的最高价值,必将使绝大多数普通民众在与权贵的比较中丧失价值感与尊严感。当对改变自己的境遇缺乏自信时,一些人愤世嫉俗,不惜采取损人不利己,或损人又损己的行为来抗议尊严的失落。斯密曾说:“一旦人们心中充满野心,它就既容不下竞争者,也容不下继任者。”即使那些处于金字塔上层的幸运者,由于财富与权势极有可能因他人的觊觎和竞争而丢失,内心也往往充满不安全感,也会不择手段来维持自己对他人的优势。因而,财富与权势至上尊严观是道德废弃论与恶性竞争的始作俑者。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财富与权势至上尊严观相当流行,现实中几乎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这一尊严观的影响与冲击,不少人或主动或被动卷入对财富与权势无休止的非理性争夺与追逐,借以维护与提升自身的尊严,从而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的大量冲突事件,许多人在比较与争夺中失去内心的宁静与平衡,由尊严感的缺失进而导致幸福感的缺失。

  对社会和谐危害较大的尊严观还有自由至上尊严观。自由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与最为珍视的价值,但一些人走向极端,主张自由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是应该无条件得到尊重的对象。持这种观点的人将自由理解为选择的自由,使自由与道德相脱离,具有走向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逻辑必然性。自由至上尊严观认为个体任意的选择与决策都必须无条件得到社会与他人的承认与尊重,任何机构和他人对他说“不”,都将被他视为对其尊严的侵犯,都将引起他的愤怒与对抗。自由至上本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但随着我国逐步走向世界,这一观念对许多人,尤其是青年一代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现实中很多局部冲突事件的思想根源。

  最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人类至上尊严观。这种尊严观认为,人居于宇宙的中心,是万物的主人,是宇宙的目的,人的尊严就体现在人对自然的高高在上的地位上。“控制”与“支配”是人类至上尊严观的两个基本信条。它建立在人性虚幻的骄傲之上,无视自然对人感性存在的制约性,无视人的有限性与不完善性,虽然在实践中注定要失败,但由于竞争、欲望、野心,很多人难以或根本不愿抛弃这一幻觉。在我国,由于迫切希望扭转中国在世界上经济与科技落后的局面,更是有许多人坚持人类至上尊严观。他们认为人类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展现了人相对于自然的优越性,也证明了人的无所不能,自然只是人的原料仓库和谦卑的奴仆。是人任意开发与掠夺的对象。这一尊严观引发了实践中无数人为的灾难,如环境污染和破坏、资源枯竭与危机……造成人与自然关系失衡,危及可持续发展,并进而危及子孙后代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的罪魁祸首。

  除了以上三种典型的错误尊严观,现实中还有不少有失偏颇、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其他尊严观,由于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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