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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上)   (3)

时间:2016-02-02 13:5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利明 点击次数:

  法与时转则治。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趋于成熟,这要求我们不但要总结以往的立法经验,而且要按照科学立法、理性立法的要求,不断完善民事立法的体系性。要在总结立法经验和系统理性立法相互结合的基础上,考虑民法典的编纂。在改革开放初期,无任何经验可资借鉴,改革措施基本上都涉及重大突破性的政策变革。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我国实行了“试错模式”,允许先尝试、再立法,立法机关也奉行所谓“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因此法律本身较为原则和抽象,在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剧烈变化的背景下,此种做法能够避免规定过于具体所导致的滞后性。但这种立法模式也导致我国的民事立法存在过于原则的弊病,无法给人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时至今日,改革经验已相当丰富,思路也相当清晰,规律也基本可见。立法不仅要在事后确认改革成果,还应当而且能够充当引领改革的推动力。“立法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更要通过立法转化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 立法不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更要对社会现实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谋划和全面推进。”?瑏瑢这就要求立法应有一定的前瞻性,能为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为将来可能施行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以保障将来的改革于法有据。

  二、全面深化改革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良好机遇“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瑏瑣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经济总量也已跃居世界第二。这种巨大的历史成就表明,改革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改革是社会最大的红利。这也印证了丘吉尔的一句名言: 要想完善就得改革,要想完美就得时常改革。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下,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民法典的编纂,进一步凝聚改革的共识,确认改革的成果,推动改革进程,引领改革发展。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均为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机遇,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简政放权是私法自治发挥功能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这必然要求压缩政府审批权限、明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厘清政企关系、政事关系; 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在更大范围内尊重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精髓,德国学者梅施麦克就将私法自治称为私法体系的“恒星”,永放光芒?瑏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以市场主体自由的扩大紧密相连的,自由意味着机会,意味着创造,意味着潜能的发挥,所以民法典应当充分确认自由的价值,进一步落实私法自治,尤其是要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根据对市场主体进行平等保护的要求,要在物权法、合同法等领域进一步强化平等保护的原则,淡化基于不同所有权形态进行不同制度设计的观念。

  第二,“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民法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化,本质上是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其不仅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自由,而且还扩大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从而真正落实了私法自治的基本要求。社会经济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列举的事项是极为有限的,在大量的经济生活领域,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生业态不断出现,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成为“法律的沉默空间”。按照正面清单模式,市场主体无法自由进入这些空白领域,必须经过政府的审批,这无疑大大限制了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自由。而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对市场主体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而对政府而言,则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民法典应当全面确认和保护私权,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市场主体而言,私权所及的范围,就是公权所止的范围; 私权的范围制约和决定着公权力行使的限度与范围。此外,由于市场主体只要符合法定的准入条件,行政机关就应当许可和批准,实现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转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公示公信制度,有利于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实际经济活动状况,实现高效监管; 并需要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各项私权,对行政权的行使范围设定严格的界限。

  第三,从管理向治理转化使民法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治理与管理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其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从管理向治理转化,标志着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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