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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时间:2013-08-08 09:3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清末时期从西方引进,历经各个时期的实践、探索、丰富和发展,已逐渐形成体系。据相关统计,2012年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8.5万人,参审案件148.7万件,比2007年分别上升52.7%和294.5%。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当属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其它有对此的描述则则是分散个零碎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尚存在一些缺陷。

  一在现行宪法中未能体现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着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论文投稿在实行陪审制的国家中,宪法都有对此的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四部宪法,其中前三部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均有明确表述,而现行宪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说明则出现了空白。可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的重视程度和地位下滑。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上的体现,可以使之获得最高法律效力的支撑和保障。只有这样人民陪审员制度才不会流于形式,在社会中才能真正严格地被执行实施,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民主化。可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上的恢复和完善刻不容缓。

  二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行,我国各领域的专项立法逐渐完善和丰富起来。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运行了几十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的成功范例,理应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专门的陪审制度法律。陪审制度只是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而四部法律对于陪审制度的规定和表述又是不统一的,甚至出现矛盾对立。法律上的漏洞使陪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陪而不审、甚至不陪审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效力大打折扣。要想这种混乱局面,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真正实施,只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细化人民陪审制度的运作,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三现有规定的不完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这一立法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主要依据。但是细细品读,就会发现《决定》尚有不足之处:对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界定模糊。《决定》第二条认为在一审案件中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有陪审员参加,显然“社会影响较大”必然要由人为因素来把握和界定,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往往导致法官裁量权利过大;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规定模糊。《决定》认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这就会出现若干人组成合议庭时,陪审员的人数可多可少情况的发生。合议审判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人数的多少往往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审阅材料,参加案件的审理和讨论等等,法官则主导着案件的进程。

  正是立法上的缺陷才造成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举步维艰。要想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具生命力,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只有完善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这样,人民陪审员制度才不会流于形式,真正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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