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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探析

时间:2016-01-04 16: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罗大钧 点击次数:

        摘要:信托制度始于英伦,兴于美、日,目前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而又极具广阔前景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信托法律关系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新型动态的财产权关系,是财产权内部各种权利形式和其各自所包含的权能相互间运动和转换的形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仅不能缺少信托制度,而且更亟待通过健全信托立法来完善我国的信托制度。

  关键词:信托;法律关系;动态财产权;信托立法

  信托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日益丰富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对社会法制提出的必然要求。所以研究信托法律关系,揭示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发展信托法学,完善信托立法,推进信托繁荣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尚处于幼稚阶段,信托立法才刚刚起步,信托法理的研究更急待深化。鉴此,笔者试图从探析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入手,研究它的产生、演化、结构、特点,以及它对信托法制建设的要求,以期活跃信托法理的研究,促进信托立法、司法工作的开展,推动信托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信托法律关系的起源与演化

  信托作为一种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法律制度,早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但在我国信托尚属新生事物,正确认识信托法律关系,深刻了解它的起源与演化,对于发展我国的信托业,建立我国的信托法制是必不可少的。信托法律关系的演进,笔者认为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古代〈罗马法》的‘遗产信托”

  信托最早出现于古代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510年一公元476年)其主要表现于“遗产信托'罗马法原来在立法上,把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法律规定,遗嘱人将他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他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的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到罗马帝国后期,罗马本国人与外来人的差别逐渐弱化,《罗马法》在立法上也接受了“遗产信祀’的现实,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产直接授予继承人,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的规定,把财产委托或转移给第三人代为处理。”从而《罗马法》在立法上第一次确认了“遗产信托”制度|1|(P49)当然,此时的信托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行为,其信托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也仅限于遗产范围。

  (二)英国‘尤斯”制度的确立

  “尤斯”,英语为“代而为之’之意,其解释为“对委托他人管理的财产的收益权”。大约在公元13世纪前后,宗教在英国盛极一时。教徒们为表示对上帝的虔诚,纷纷把身后的土地遗捐赠给教会。而按英国的法律,王室又无权对教会征收土地税,于是引发了王室与教会的权益争端,导致了限制教会受领土地的《用益权法>I12I(P857)的出台。为规避(〈用益权法》对移转土地的限制,教徒们效仿罗马人“遗产信托”的做法,而发明了“尤斯”制度(亦称为“用益权’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凡要将土地捐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将土地赠送给第三人,但约定第三者必须将土地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即实质在于为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后来随着英国封建制的衰落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用益权法>>被迫废除,“尤斯’制终于为衡平法院所认可,进而演化为信托法律制度。英国人自认为信托制度是他们的独创,并以其为“衡平法对法理的最为重要的贡献”而自豪l2(P898\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的灵活性,极为适宜鼓励交易和促进商品流转,所以信托制度很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从遗产继承、宗教事业,推广到个人理财、社会公益等许多方面。信托财产也从开始仅限于土地而延伸到一切不动产、动产、货币、证券等等。1893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受托人法》|3|(R6)更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信托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世界性的普遍发展,19世纪以来,西方各国纷纷效仿英国,从不列颠岛引进信托制度,使信托制度逐步走向了世界。

  (三)现代信托制度的发展

  近几十年来,信托制度在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得以迅速发展。尤以美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卓有成效地运用信托为社会经济服务,使其很快成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对社会经济的成功发展发挥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纵观现代信托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如下一些特点。

  1.信托职能的扩展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职能。信托机构通过各种业务渠道,为委托人管理、经营财产,我们通称之为财务管理职能。现代信托业在继续深化其财务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有效地实现了职能扩张。第一,资金融通职能。信托业通过自身的资金集聚功能,利用多种融通渠道进行资金融通,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第二,金融服务职能。信托机构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客户提供多种与金融业务有关的服务。如财务、会计、保管、保险、纳税、投资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第三,社会福利职能。信托机构通过公共基金信托、失业保险信托、职工保险金信托、医疗保证金信托以及宗教、学术、教育、卫生、环保、科研等多种形式的公益信托,以促进社会福利的拓展和社会保障的加强。第四,信托投资职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托投资已成为信托业的一项最具代表性的职能。发展新兴技术和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需要大量资金,虽然高收益,但伴随高风险,一般银行难以适应这种需求。而信托业的信托投资职能正适应了这种需要,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获得丰厚回报,从而也进一步扩展了信托投资的职能。

  2信托功能的创新

  信托业务范围的规范化和功能的日臻完善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又一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业的行为定位。由于信托业与资金、管理紧密相连,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各国多将其定位于金融业。但这一定位显然是粗疏的。信托职能的扩张,信托品种的创新和信托自身机能的强大弹性,使信托的功能早已超出了金融业的范围。从现实的情况看,将信托业定位于财产、金融服务业似更为恰当。第二,信托功能在经济领域的扩张。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信托在经济领域异常活跃。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什么样的需求,就会有什么样的信托出现。如适应大众投资的需要,就出现了“投资基金信托”(英国称为“单位信托”)|4](P12)适应企业筹资需要,就出现了“公司债信祀’|5|(P_61)和“融资租赁信托”;适应减缓劳资矛盾、维持企业稳定的需要,就出现了“雇员受益信托”|5(P108)等等。第三,信托在其他领域的推广。从总体来说,信托总是同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但其功能却远远超出了经济范畴。如为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和福利的需要,出现了众多以信托为基本形式的基金会;为维护政府和官员的廉洁形象,美、日等国又设计出了“盲目信托”16(P94)或称为“强制信托”,把信托又引入了政治领域。第四,信托可运用于国企改造。除抓大放小,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外,利用信托制度,对企业实行“托管”更有其独到的优势。这方面前东德对国有企业托管改造的经验就是成功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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