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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

时间:2015-12-11 15:3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于浩 点击次数:

  摘要:学界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研究,大多是从宏大叙事的背景入手,缺乏一种对个案运行过程中的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深入探讨与认知。通过梳理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研究进路,在个案背后发掘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要性,并结合刘涌案改判等具体个案,分析传媒与司法在话语权上的博弈,即国家意志与法律程序、司法公开与民众知情权之间的博弈。在此背景下,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公开与引导舆论的新认识,并结合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公开建设,法院系统微博运作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等相关动态,分析了司法机关反向运用传媒的现象与意义。

  关键词:传媒;司法公开;话语权;反向运用

  以司法公开引导舆论,即“案情决定舆情”、“司法公开是最有力的舆论引导”的理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背景下对司法公开与舆论关系的新认识,也是司法机关对司法公开与大众传媒之间关系的新思路。最近一段时期,司法公开对舆论产生的作用逐渐产生正面效果,已经逐渐摆脱“战场救火”的评价,其制度设计的角色也逐步深入落实当中。但对于司法公开与传媒和舆论的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对传媒进行反运用,即司法公开引导舆论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引导等问题,仍需要理论梳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观察传媒与司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如何导致司法公开的呼声,并结合司法实践个案中司法公开与舆论场的效应、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等内容,探讨司法公开引导舆论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本文的旨趣即在此。

  一、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研究进路的梳理

  在理论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已经有不少学者给予论述。本文首先应当正面做出回应的一个问题是:基于怎样的理由———尤其是在当代中国学界论述传媒与司法的文献已经为数不少的情况下———才选择从个案角度切入展开论述。通过回顾以往的主要文献,我们发现此前对于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研究进路相对而言较为集中。如果依据内容对相关文献作进路上的梳理,可大致分为三类,本文将其称为“宏大叙事类”、“具体而微类”与“纵横一统类”。

  宏大叙事类,顾名思义这种风格的研究进路视域广博,立意于促进社会整体进步的层面,其中又可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基于本土化角度,以贺卫方、顾培东、张志铭等学者的论述为主要代表,着重从整体的制度建构与制度设计原理出发,宏观介绍了域外的相关传媒与司法的主要关系,并从此角度出发反观我国在相关问题上的做法。对此,顾培东教授曾直截了当地指出,中国法学界所关注的并不是司法与传媒的一般性、普遍性联系。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在特定的视角中被认识、在特定的语境中被讨论。更直接地说,法学界所关注的是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这一特定内容,这颇有制度建构过程当中的功利色彩。其中较为典型的思路,是在法治框架之下,基于传媒作为执政党宣传“喉舌”的社会定位,从传媒作为以传媒背后的言论自由、司法背后的公平审判为维度,对在实践背后所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与平衡进行论述,努力寻求一种制度与价值上的平衡。而贺卫方教授则从传媒监督作为“第四权”的社会监督权入手,分析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监督的关系、传媒对司法监督之界限、司法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等方面,并对我国现行新闻传媒体制在监督司法当中存在的一些障碍进行了阐述与说明。另一类是从比较法的角度,从域外法制与两大法系以及中国问题等视角,对传媒与司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译介与说明。具体而微类,主要是指传媒与司法在宏大叙事的铺垫之下,以理论法学界较为流行的权利本体论为视角,借助传媒监督司法为主要研究进路进行深入阐述,研究在司法与传媒的互动中如何体现权利与正义。尽管这些文献基本围绕着传媒监督司法、传媒监督界限、司法保护传媒的“此中有彼,彼中有此”关系,但它们已经开始关注传媒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联系,并随后发展为对现实层面传媒监督界限模糊所导致的“舆论审判”现象,进一步关注传媒监督司法的现实困境,以及“舆论引导”在学者与民众之间的冲突与互动。纵横一统类,是指既着眼于具体案件以及相关制度背后的问题,同时从整体社会的构建层面来分析相关关系,并从社会和谐与公正的高度来说明传媒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例如有法学学者从彭宇案及其后续事件的分析出发,探讨司法活动与传媒活动如何在当今社会道德失范、信仰缺失的条件下有所作为,如何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社会诚信的培育,提出在正确区分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新闻事实的基础上,更多地关注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再如有法学学者从媒体审判的诸多事例出发,探讨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整体制度构建中应当如何安排地位,并在首先肯定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基础上给出相应建议,诸如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媒体秉承专业精神、设置恰当的报道程序、禁止人身攻击以及通过变更管辖延期审理等方式减小民愤极大案件中可能产生的舆论负面情绪等。与之对应,新闻学领域的学者立场似乎有所不同,更多的是强调新闻监督作为一种权利的属性,在处理监督和司法独立的问题上首先声明新闻自由的正当性,进而在操作层面上提出增强全面报道、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院新闻信息公开途径等对策。通过分析以上三类涉及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文献,不难发现,对于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追问,往往依托国家在政治与文化生活当中的主流观点的演进。如“宏大叙事类”的文献,多从法治的普世性入手,主要切合“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以及对于建设法治的迫切追求,在思想上希望借助法治的旗帜来统帅社会治理,这实际上是当时全领域呼唤依法治国的必然,反映了国人当时对于法治的认识水平;而“纵横一统类”的文献,则更多地顺应了关于和谐社会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是国情主义法治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从研究进路而言,不可否认的是,传媒监督司法在当前中国来说仍十分必要,尤其是当前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呈现出的一些新变化,执政党转变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方式、微博等新传媒爆发成长的情况更是对传媒监督司法等命题提出了新要求。但是,这样的进路是否需要进行一定的范式转换,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则,现有的观点大多从制度等宏观层面入手,对于相关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互动的论述也缺乏具体的案例说明,多给人云里雾里之感;再则,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互动在群众日常生活当中屡见不鲜,而群众观察二者关系的最佳平台,不是单纯的说理,而是鲜活的案例。因此,当前既有研究的基本进路多是从理论架构以及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冲突与磨合中发生的,鲜见依托具体案例来分析背后的传媒与司法间关系的具体运作逻辑。这可能是受到建构主义法治观念的影响,但在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今天,仍然过度关注整体制度的不足与制度供应的缺失,对破解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而言,并不足取。真正需要重视的,是如何在具体的个案层面来窥视、思考传媒与司法的运行轨迹以及背后的价值取向,检讨我国现行传媒与司法关系中的诸多问题,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其关系奠定基础。因此,如何借助个案的程序运作更好地呈现传媒与司法的博弈、冲突与互动,并关注司法机关变被动为主动,借助新传媒来进行司法公开等相关问题,是本文所要关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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