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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4)

时间:2015-12-11 15:3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于浩 点击次数:

  从一段时期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博弈情况来看,微博上的乱象是司法机关反向运用传媒的第一推动力。在微博平台当中,司法机关所关注和着力解决的内容与其他微博用户对于法律的视角与对司法的诉求不在同一层面内,导致司法机关在网络主动释放的善意会被其他舆论所消解。而且,当前在微博的运作过程中,媒体出于自身利益,将某些特定案件进行放大,而一些个案当事人为获得关注往往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刺激网民的非理性情绪,从而导致裹挟司法,产生司法不公的情况。

  另一方面,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利用网络可将一些传统的不适法行为导向违法行为,甚至演变为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由于在微博上发布信息也几乎不需要成本,转发信息的微博用户也很难去实地考证,一些虚假信息就借由这些平台被不明真相的网友哄抬成“新闻”,并迅速在整个社会传播。尤其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司法环境的考虑,法官乃至法院裁判案件,尤其是一些牵涉层面广、案情复杂的较为敏感特殊的案件时,往往不仅仅从单纯的法律层面来考虑,而更多地需要考虑所谓的社会与政治影响,在大局观念的指引下,作出的裁判往往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抨击与责备。

  基于微博的开放性,司法机关面对的除了专业的法学学者以及律师群体之外,还需要回应许多在微博上进行“围观”(即关注此事,并对事件发表意见的网络用语)的民众甚至一部分社会知名人士在法律上常常经不起推敲,但是却蕴含着极大的朴素民意的观点。就是在这样的博弈中,司法机关所谓的裁判依据与实际裁判理由的分离,又使得司法机关面对民间舆论的责备而基本没有还手之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与传媒之间的话语博弈,实际上是司法机关裁判不透明所致。

  当前传媒与司法乱象的消减思路即充分利用好微博平台,做好司法公开。在这一点上,已经有实例为证:首先,针对反腐类等大案要案,通过微博平台进行司法公开不仅能够及时高效地引导舆情,获得舆论的主导权,还能避免电视直播庭审时可能带来“表演型审判”的弊端,让案件审理回归到事实和法律。如薄熙来案最为典型,法院通过微博直播等方式将案情及时公开,使国内外关心和关注此案的人能在第一时间知晓事实的本来面貌,及时公开不仅让真相跑在了谣言前面,同时也使法庭审理接受社会监督、是让法院的判决获得公信力的重要渠道。其次,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力大的案件,利用微博平台进行司法公开一来可以及时澄清事实,平息谣言。例如由于之前河南的赵作海案、湖北的佘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事件曾引发了舆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致使民众将“聂树斌案”预设为“错案”的舆论给“王书金案”的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然而河北省高院不避质疑,通过官方微博直播庭审,充分传播了各方主要观点,使得原来社会舆论中一边倒的“冤案错案”观点发生明显变化,理性客观的声音在上升;二来则是能够通达民意,引导舆论,通过微博公开诸如北京大兴摔童案、长春盗车杀婴案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使公众知晓司法机关在当前动辄行凶、戾气弥漫的社会氛围之下有趋于重罚的倾向,不但能对今后的犯罪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还能化解可怕的社会戾气,增强人们心中的法安全感。再次,通过微博平台进行司法公开除了监督司法、引导舆论的作用外,还具有教育意义。如南京“饿死女童案”给公众最大警示价值在于生命无法逆转,切莫去碰毒品;“复旦投毒案”更是让人们明白健全人格和健康心智比学习知识技能更为重要,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生命教育应更加受到重视。最后,通过司法公开引导舆论还可以起到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作用。如广东省佛山市中院在发回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重审的一起涉嫌组织卖淫案中,法院依据广东省高院的相关批复,判决“手淫等色情服务不属于卖淫”,从而引发了民间朴素的法律争议,是微博上一个较为经典的事件。

  在媒体对该案判决产生质疑之后(2013年6月26日),广东省高院即在两天后(6月28日)在其微博上公布了相关裁判理由:“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是,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迄今为止,该案的裁判结果并未引发社会激烈的批判与讨论,这与刘涌案二审改判之后的情况形成了截然对比。这就说明了司法公开、满足公民知情权以及通过案例进行法律说理,是引导舆论的最好方法。这也有力地说明了司法与传媒之间实际上的互济共生关系,并不存在所谓“媒体审判”或者“舆论绑架司法”的情况,只要司法机关运用方法得当,通过司法公开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就可以起到良好的反运用传媒的效果。然而,当前司法机关在反向运用传媒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多数法院的微博依然单纯定位为宣传与政务公开的工具,不注重对案件的阐述、对民众可能关心的裁判理由进行说明,而仅仅是发布展示、公告简介等;在内容上,更多的是涉及法制动态、案件播报、工作动态、热点新闻、司法调研、风险预警等,同时也有一些回复互动区,不过还是存在自我宣传的内容偏多,沟通交流的内容偏少,发布的语言偏官方性和专业性,司法专业术语较多等问题;有些地方尽管试行微博庭审直播,但事实上效果参差不齐,并未与关心案件的民众以及网络其他法学学者和律师群体形成良好互动;有些微博的用语太随意,表露出发布者的个人感情和价值判断,导致口径不统一,没有形成稳定的语言风格。更有一些微博开通后很少更新,成为一种“摆设”。针对这些情况,可以建设专业的微博管理队伍,整合相关宣传资源,加强司法公开,加大司法的民主性,提高民众参与度,保障民众知情权;对于特殊和敏感的案件,也应当及时与媒体通气,在网络与微博上保持良好的互动等。我们认为,这些相关的建议均切中肯綮,且具备较大可行性,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对微博建设的日益重视,相信这方面的改进工作会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结语

  在域外的经验中,司法公开与媒体的和谐关系是促进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提升和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有效路径。而在当下中国,司法公开引导舆论的努力,恰是为了在个案中使司法与传媒关系从紧张走向重构,而截至目前已经展示出其正面效果,值得肯定;而司法与传媒之间一直存在的话语博弈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身兼国家意志喉舌与民众意见代表的媒体,对于司法机关的具体司法行为如何评价的问题。从梳理学界对传媒与司法关系开始,这一关系折射出的不仅是个案中司法与传媒,乃至公共权力与民众知情权的博弈问题,更是社会转型时期建设和深化法治的一个独特视角。在这一视角中,刘涌案的改判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也给人们留下了思考的余地:首先,在法律面前,国家意志需要依据法律的渠道加以表达,要减少以至杜绝官方舆论对未决案件的宣传与民意引导;其次,司法机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量刑情节及相关理由均应当清楚、明白无误地体现在裁判文书当中,应当用详细的案件梳理,严密的逻辑论述,紧紧依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裁判,防止语焉不详的判决令民众质疑,损害司法机关的尊严。而在网络平台日益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应主动以司法公开引导舆论,加强网络微博平台建设,积极提供案件裁判理由的学理说明,及时回应和化解网络上对于司法行为的质疑与疑问,尤其是对于社会高度关注、具有一定敏感性的案件,更应该及时做好司法公开,通过庭审直播、微博说理等方式来积极展示案件的全部面貌,展示司法程序的应有风范,从而在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促使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尊重裁判、积极运用法治思维理解疑难案件的局面,并从中实现保障民众知情权与提升裁判水平的双赢,从微观的个案实践场景当中体现法治的需求。这是司法自信的体现,也是使公众服膺司法裁判的良好机会;更是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与传媒在新形势下产生良好互动的最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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