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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上)   

时间:2016-01-06 11:1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马长山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即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导致了法律至上;多元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与制衡提供了权利保障;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法治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发展:人类历史演进的主流涌动与多样化进程
  在当代西方史学界,已实现了由西方文化中心论到人类文化多元论的重大转向,然而,他们的归宿却都趋于全球文明或总体史观,因为“人类历史自始便具有一种不容忽视,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统一性”。这表明,人类历史演进固然是丰富多姿而非单一线性的逻辑进程,但它毕竟呈现一种总体性的走向和趋势,也即是主流涌动与多样化进程的统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发展,正是这种演进的根本表现。
  应当说,无论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对范畴的真正确立,还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真正分离与对立发展,都是近代西方历史发展的产物。但是,这一对分析范畴一旦从现实中升华出来,就因其对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体价值与整体价值等等人类历史轴心脉动的深层关怀和广角涵摄,而赋有了超越于东方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的历史反思性和整体关照性。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才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进而把‘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作为其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而市民社会本质上确实“是一个历史的实体它本身经历了不断的变迁”。在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已复兴为一股世界性思潮,虽然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分法”及国家一经济一市民社会的“三分法”之争,然而,对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特征及价值原则等仍有基本的共识。虽然也曾受到某些批评,但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仍颇具影响,并回应着全球化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黑格尔、马克思到托克维尔、葛兰西再到当代,市民社会概念一直以特殊利益、私人领域、私人生活世界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原则为内核而与国家共同体相区别,并促进了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者关系的不断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如果我们不仅仅因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真正分离和对立发生于近代西方,就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析视野局限于“近代”以降和“西方”,而赋予其深层历史反思性和人类整体关照性的话,那么,就不难看出,社会出现私人利益和社会分裂为阶级,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产生的共同前提,即市民社会和国家人类走出天然自在的生命共同体形成特殊的个人利益、阶级利益与公共利益、普遍利益相分离和对立的社会共同体的产物。也正因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才指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然而,“社会演变的过程是取决于路径的”,因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发展样态自然也是千差万别的,尤其是在东西方展现了迥异的发展路径。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就已存在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家族领域与政治领域的的区别,但是,由于人既被看作是‘社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因而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11]甚至“轮番为治”。这样,国家就“直接等同于社会”,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这体现在希腊政治哲学上,就是‘人类精神只有在一个精神的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完美而高尚的生命”。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传承者和“姐妹文明”的古罗马,人们“从不为了公共领域而牺牲私有领域相反他们懂得只有在两者共存的形式中,这两种领域才能生存下去”,使市民社会和市民法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虽然古罗马政治生活仍具有“公民政治”的色彩(尤其是罗马共和时期)但这难免有一定的“过渡性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则更多地呈现一种“监护”状态,奴隶制商品经济获得了国家的政治、军事支持与保障而得到繁荣发展,并奠定了罗马帝国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公元5世纪的蛮族入侵,彻底打碎了罗马文明。继之而来的中世纪“黑幕”之下,一方面是分裂、野蛮和战乱,另一方面却是基督教神圣力量的极力扩张。表面上看,中世纪是一种“无国家”状态,但实质上,是政治国家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也即神权、王权和贵族权凭借领主分封制,把政治原则彻底社会化了,使得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政治附庸地位和关系,从而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但是,与东方专制主义的国家和社会的“同一”关系不同,它毕竟有封建“契约”的关系基础,而且存在着多元权力的对立冲突,“神权政治的、君主政治的、贵族政治的和平民政治的信条互相阻挠、斗争、限制和修改”,从而为近代市民社会的生长和权利伸张,提供了有机土壤和生存空间。也就是说,其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尚具有一定的先天脆弱性,因而是“一种软弱的和多中心的专制主义形式”。正因如此,市民阶级才得以和王权相联合来战胜教会和贵族,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进程,使西方率先走上了现代化道路。
  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国家的真正分离和对立乃是近代历史的产物,它使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个性自由、私人利益及个人权利获得了巨大解放、充分肯定和大力弘扬,国家权力也基于“契约”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其公共权力的“本来面目”,作为“守夜人”,它‘应该向社会解释自己的行为,而且对它的效应负责”。但资本主义社会中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精神和过于浪漫的自由主义情怀,导致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和对立(尤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因此,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在竭力设计市场或政府活动界限的合理方案,寻求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合理权限,同时,它们也由“自由放任”国家发展为“福利国家”,现今又在谋求“第三条道路”。西方社会传统的个人本位原则受到团体本位观的冲击,多元主义、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等思潮日显张扬。[23]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世界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矛盾关系的倾心解构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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