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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6-05-31 14:1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薛志芳 点击次数:

  摘 要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应有国家开发和使用,这是由我国社会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地域广阔、物产丰富,我国矿产资源的储存量很大,并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区,而且矿产资源的种类繁多,能够充分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很难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造成矿产资源出现了浪费或者乱开发的问题,比如山西煤矿乱开乱采问题,这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无谓破坏,另一方面也是国家资源的损失。因此我国积极通过法律的方式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提出有偿使用的矿产资源利用理念。 

  关键词 矿产资源 有偿使用 法律问题 

  在2006年我国确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理念之前,对于矿产资源的使用经历了无偿使用、有偿无偿并用的阶段,这是我国矿产资源使用理念的一种探索,也是我国对矿产资源重视程度转变的一种表现。确立有偿使用制度能够有效的节约资源、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对于维护我国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外的相关制度来看,确立有偿使用制度已经成为各国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常用的制度类型,我国虽然确立了有偿使用原则,但在具体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这一原则运用的并不理想,因此本文就从我国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结合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提出完善和改革我国当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制度,为我国矿产资源使用的可持续性提供一些借鉴。 

  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概述 

  矿产资源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也是各国重点保护开发的资源。 

  (一)矿产资源的理解 

  矿产资源的认识有不同种类,但学界通说认为矿产资源是指能够为人类发展提供保障,经过地壳运动所形成的物质。矿产资源属于自然资源的一部分,是经过物理、化学反映所形成的特定物,其存在形式也是多样的,有气态、液态和固态等,矿产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根据其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金属资源、水汽资源等。 

  矿产资源的特征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矿产资源是为了满足人类活动而产生的,其是经过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地壳运动形成,其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开发程度的加大,其稀缺性表现的更加明显;其次是具有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与太阳能、风能等资源的不同是矿产资源不能再生,一旦消耗就不可能再次出现;再次是具有隐蔽性,矿产资源一般是埋藏在地下或者和山体等联系在一起,一般不容易发觉,尤其是在现代,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加大,地表或者容易发觉的矿产资源有限,需要更进一步开发深层的地表资源;最后是具有分布不均性,矿产资源和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等有关系,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有矿产资源的分布。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理解 

  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于个体或者集体通过开发国家矿产资源获利的情况,收取一定的税赋的行为。有偿使用的体现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指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是国家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进行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不缴纳一定的费用,是不能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的;第二种前期的勘探过程中所用的费用,也是广义的有偿使用,因为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之前,必须对矿产资源的储存情况、分布情况进行前提勘探,这也需要一些费用作为保障。 

  二、我国矿产资源使用的历史发展 

  上述已经提到我国矿产资源使用从无偿到有偿经历的阶段,通过对这两个阶段的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对于矿产资源保护力度的变化。 

  (一)无偿使用阶段 

  无偿使用就是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都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当然这和我国当时的发展实际有很大关系,这一阶段主要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第一个原因是当前我国刚建立,照搬和学习苏联的经济模式,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当然也属于人民,每个人都可以对矿产资源进行利用,另一个原因就是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有能力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俺找到当时的认识,国有企业的即使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当然不需要缴纳费用。 

  (二)有偿使用阶段 

  我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实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矿产资源法》正式通过,但是此时并不是无偿使用也结束,此时也存在这无偿使用的情况,也就是上文提到的无偿与有偿并轨阶段,但是这一阶段的时间不长,到1994年真正实现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从上世纪末我国确立的有偿使用原则,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开发使用矿产资源都要有偿使用;另外,一定程度上放开有偿使用的开发权限。 

  (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意义 

  首先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是国家所有权的体现,在无偿使用的阶段,虽然矿产资源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从使用者的角度并不这样认为,因此确立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家通过征收一定的费用,可以更加明确的表明所有权;其次能够有效的避免资源浪费。在无偿使用阶段,使用者对于资源保护的认识不足,同时由于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开发过程中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情况多有发生,而有偿使用则会提高使用者保护资源、减少浪费的意识。 

  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发也更加规范化,尤其是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善,这是我国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的体现,但是还必须清楚的看到我国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的问题。 

  (一)我国相关立法与现代社会的变化不适应 

  社会的纷繁复杂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及时调整相关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法律多是从上世纪确定以来没有太大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相关法律的权威性有待提高,当前除了《矿产资源法》之外,其他的文件、条例都是由国务院下发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况且《矿场资源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另一方面在当前我国通行的法律法规不可以说少,但是在具体内容的规定方面却存在着问题,比如这些条文的规定都比较原则,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无法指导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所以立法的滞后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落实。 

  (二)矿业权的取得存在双轨制 

  我国法律在矿产资源的使用方面要求有偿,但是对于矿业权的取得却存在两种模式:无偿、有偿。我国法律规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的方式就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这是对于一般市场主体来说,在现实中很多的国有企业还是通过申请和行政审批的方式取得矿业权,这种方式就是无偿取得方式,这种方式首先是不利于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容易产生资源浪费,另一个重要方面的是在市场经济中,要求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不论是国有经济主体还是个体或者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都应该扮演同样的角色,具有同样的地位,这种无偿使用的方式就是不平等的一种表现。 

  (三)税费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针对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征收的费用多样,比如矿产资源税、补助费、采矿税等,这些税收并存且极不合理。首先,这些税收方式并行没有明显的区分,其中的功能更是界定模糊,这种税费征收模式不但没有实现国家的利益,有效的保护国家资源,很大程度上还会造成因税费体系的不同而产生各种新的矛盾;其次,一些税费的设置本身就存在重大缺陷,在现实中存在着税收强制无偿性的问题,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其又通过强制无偿的方式划分有偿和无偿的区别,无疑是对税收原则的破坏,形成不公平的机制。 

  (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没有确定保护环境的原则 

  国家资源当然由国家所有,所有开采者在使用和开采过程中必须缴纳费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缴纳费用就可以对资源环境任意的破坏和使用。但是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中却忽视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内容,造成矿产的使用者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严重忽视环境生态,甚至以打破生态平衡的方式进行资源开采,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更加的经济利益,主观上进行的破坏,另一方面也是更为严重的原因是国家在这方面缺少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没有有效的制止乱采乱伐行为措施,造成环境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四、解决矿产资源有效使用缺陷的措施 

  针对上述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明确矿业权取得的方式 

  前文提到在当前我国依然存在矿业权无偿取得的形式,因此首先要对这种形式进行改变,确立矿业有偿取得的单一模式。要彻底改变当前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现状,规定凡出让新设的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并在根本上完善与矿业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修改《矿产资源法》及相应的配套法规,使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有法可依,保障矿业权有偿取得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 

  (二)确立权利金制度 

  针对当前我国矿业权取得、开采权取得等方面存在着很多的收费方式,这些收费方式一方面导致的混乱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管理权多样,难以明确的现实问题,对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保障矿产资源使用者的权利非常不利,因此笔者提出要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专门的资金缴纳模式——权利金,该资金一次性缴纳,就可以获得使用权,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这种方式极大的降低的成本,又能够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 

  (三)调整《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本条是对《矿产资源法》立法目标的规定。可以说本条规定具有明显的时代色彩,适应我国当时大力发展矿业的形势,满足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对资源管理、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针对严峻的资源形势及环境破坏现状,这一立法目标急需调整,应当在立法目标中强调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同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原则在立法中加以确定。 

  五、结语 

  矿产资源要进行保护也要进行逐步的开采,在开采使用过程中更要注重对于有偿使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在当前我国相关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以上论述希望能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一些借鉴,更好的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春.矿产权的法律问题分析.现代法学.2009(7). 

  [2]董朝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 

  [3]王继军.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问题研究——以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为例.政法论坛.2014, 26(6). 

  [4]梁维维.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 

  [5]陈维春、庞璐.论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4. 

  [6]彭方思.浅析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业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中国地质.20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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