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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分析(2)

时间:2017-10-09 15:4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蓝峰 点击次数:


  (一)记者编辑责任心或法律意识不强
  美国著名律师威廉·狄福特就曾断言大多数新闻诽谤案的起因,是由失慎所致,而非出于有意。缺乏责任心或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是绝大多数媒体都存在的弊病或者是不可避免的技术硬伤,表现为:领导授意性质的侵权报道记者编辑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记者在采写新闻中对死者的名誉权问题未引起重视:在某些新闻报道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媒体作有罪推定判决等。
  (二)转载作品时造成新闻侵权
  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并不是转载别的报刊杂志的文章就可以不加审查。例如,有的舆论监督报道,首发媒体已经作了更正和道歉,但转载媒体没及时跟进,导致侵权的范围和程度加大,就可能成为被告。
  目前,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出现“炒菜的人越来越多,种菜的人越来越少”的现象,新媒体几乎很少有原创新闻产品,绝大多数都是东拼西凑成一篇文章发布。侵权案例每天都在发生,而新闻作品版权是报业的核心资产。近一两年以来,很多传媒集团都已经纷纷发表公开声明进行版权保护,打击非法转载。广西日报传媒集团2016年7月21日也郑重发表版权声明,表示包括《广西日报》及其旗下的《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南国今报》《南国城报·居周刊》《广西画报》《南国博览》《法制与经济》和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网以及各媒体官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报等媒介发布的新闻报道、新闻产品,未经书面授权,擅自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相关内容,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广西日报传媒集团声明,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措施,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
  三、防范新闻报道的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坚持真实性原则做新闻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真实性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确定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事实基本真实”。在新闻报道的采写过程中,记者首先作为第一个把关人做好事实真实的审查义务。一定要多方采访,反复核实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梳理清楚新闻事件中盘根错节的各种关系。需要强调的是,“事实基本真实”并不是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真实,即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这就要求记者在采访报道中要把证据意识放到首位,尤其是监督性报道一定要寻找并保存好证据,否则就会引来被监督对象的强烈反弹。
  判定“事实基本真实”的标准则是合理相信,要做到合理相信则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新闻媒体揭示事实的主要经过、主要内容和客观后果基本属实,不是虚构、传言或者谣言等,在主要问题上不存在胡编乱造、弄虚作假;二是对于报道的内容确有证据证明,让受众合理相信这个事实是真实的;三是新闻报道特别是批评报道具有善良目的,不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恶意和重大过失。
  (二)连续报道挖掘事实真相
  新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状态,有些新闻并不是一篇报道就能揭开事件真相,采用连续报道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规避新闻侵权的一种有效方法。
  在连续报道中,一般情况下最初报道的消息来源不一定是一个肯定的事实,而是一个推测或者传闻的事实,后续报道及时跟进,得出的最终结论是肯定性的、真实的,不涉及侵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权问题,加上新闻报道具有善良目的,态度实事求是,为事件真实而进行公正报道,不具有侵权的故意。
  但是,在新闻实践中,往往有些部门针对一些监督性报道,通过矢口否认来误导公众。记者或者编辑在采编的过程中要特别留意。当然,也有一些部门不愿意说或者惜字如金的情况,在采编时也不能擅自添油加醋,恶意揣摩,删减部分事实。
  关于连续报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不构成新闻侵权责任的观点,举例如下:2002年足球运动员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新闻侵权案,法院已经作出了肯定结论,认为这是“根据新闻传闻做的求证式报道,且被告经过一系列的报道后,最终又及时地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原告澄清了传闻,还社会公众真相。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它客观地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
  (三)远离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
  当前,我国没有一部规范新闻媒体权利义务的新闻法,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多是依靠新闻媒体自律和行业规范来进行。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新闻媒体经常犯的一种情况是道德失范,做有偿新闻;另一种情况是利用舆论监督权对新闻当事人实施新闻敲诈,触犯刑法。
  在开展舆论监督报道时,新闻媒体少不了受到“糖衣炮弹”的攻击,通常称为新闻公关。被批评对象受到监督后,往往期望通过主动贿赂当事记者,或者找记者所在媒体的领导、所属的新闻管理单位,采取非常规手段把新闻报道压下来,使新闻报道变成有偿新闻刊发,或者播出后避重就轻说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报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16年1月,《兰州晨报》驻甘肃省武威市记者张永生“失联”。随后,检察机关公布张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批准逮捕。这起因舆论监督报道而令媒体和记者陷入被动的典型案件,最终以记者获得国家赔偿告终,但却给所有的新闻媒体敲响了警钟:新闻媒体必须远离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这两个也是防范舆论监督报道法律风险的最核心问题。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加强自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审视和修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提高法律素养,避免有违法治精神的不规范、不客观公正的报道。其次,还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做好每一个舆论监督报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引导社会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最后,还要不断规范舆论监督报道的采编發流程,加强对有问题报道的约束,切切实实履行好把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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