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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和完善

时间:2014-10-24 10:4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舒保国 点击次数:

  摘 要:当前,我国刑法在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并不完整,不足以对环境犯罪进行有效制裁。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其刑罚配置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立法完善:配置合适的主刑,改善罚金刑,增设资格刑,并且重视非刑罚措施的运用,以期达到既降低刑罚适用量又收到良好预防效果的目标。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9-0074-03

  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犯罪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现行《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立成一节,规定在了第六章。《刑法修正案(八)》也对一些环境犯罪的条款作了修改,使我国的环境刑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方面,我国刑法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有效的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有必要来探寻符合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规律和真义。

  一、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原则

  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不应当是立法者恣意而为的事情,它必须受到某种合理性的制约。追求环境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合理,实际上是为了确立和证实一种公正理念,既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保护环境的功能,又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功能。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除首先要遵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守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充分体现的原则。

  (一)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适当的刑罚或刑期(也包括因刑事责任轻微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况)[1]。

  危害环境的行为一般具有潜伏性、难以预见性、常态性以及因果关系证明的复杂性等特点。因此,应当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辅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环境犯罪的刑罚进行配置。对某些危害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环境犯罪必须设置重刑罚,而对一些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环境犯罪则应设置较轻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比如环境犯罪中的故意犯、再犯和累犯,因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应从重或加重处罚,以达到特别预防的目的。

  (二)预防原则

  刑罚自身所具有的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特殊预防,即防止已经犯罪之人重新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防止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环境犯罪的预防原则,强调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充分发挥刑罚的潜在和现实机能,有效地达到预防环境犯罪的目的。

  一旦环境犯罪产生,往往伴随的是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应当对环境犯罪行为采取预先控制、分阶段控制,对危险行为、过失危险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配置相应的刑罚,重视在危害结果出现之前的注意义务行为,强调环境危害严重领域的刑罚震慑力,从而及时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现状

  我国现行《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设置在了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共有9个条文,涉及15个罪名。综观这15个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我国环境犯罪刑罚种类的基本模式是“自由刑+财产刑”。自由刑的适用主要集中在有期徒刑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有6个罪名设置了管制刑。财产刑的适用主要是罚金刑,环境犯罪的15个罪名都配置了罚金刑,而没收财产的刑罚只规定在了2个罪名中。

  (二)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缺陷

  1.刑罚种类少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对环境犯罪的主刑仅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没有规定无期徒刑。而附加刑主要是罚金,没收财产还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2.刑罚较轻

  我国环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有3年、5年、7年、10年、15年,且大部分犯罪的刑罚是3年以下、5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说轻刑化的立法思想明显,尤其是在与财产犯罪的刑罚配置相比较后更容易得到证实。如盗伐林木罪中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而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为死刑。这也是重实体财产轻生态环境在刑事立法中的表现。

  3.罚金数额规定不明确

  我国的环境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但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和幅度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犯罪实行的是无限额罚金制。这虽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但不利于司法统一,也易导致司法腐败。

  4.资格刑单一。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适用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但其并不适用于环境犯罪。因此,应根据环境犯罪的特点增设一些资格刑,以更好的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

  三、对国外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借鉴

  尽管国外各国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存在着许多不同,但是在刑罚配置上却具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共同特征。

  1.刑罚种类较为全面

  国外许多国家对环境犯罪不仅设置了自由刑和财产刑,还设置了一些资格刑。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生态犯罪的刑罚共规定了7种: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2]。欧盟则考虑到在环境犯罪中,行为人多为企业等组织,犯罪行为多伴随于产业活动,因此针对环境犯罪的刑罚措施也不应局限于传统刑罚措施。欧洲委员会在其2007P0022(COD)号议案中就提出了“替代性刑罚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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