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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分析与思考

时间:2013-08-22 11:4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周冰 点击次数:

  一、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发展历史

  我国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自新中国建立之初延续至今。1950年5月,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提出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1]此后1951年、1953年的高校招生中均强调了类似规定。1953至1961期间,提法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1962年8月,教育部与中央民委《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中,提出“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2]恢复高考后,教育部在《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3]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中,较详细的规定了对不同类别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提出“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近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更加明确和详细地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和照顾办法,且加分一般不得超过20分。

  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施行是存在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高等教育法》第8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第9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1条也规定了“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招生比例按规模同比增长并适当倾斜。对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以保护少数民族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为目标的国家教育政策。

  (二)历史依据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施行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在建国初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以及语言和文化的差异限制了民族地区教育和经济的发展。而在高考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教育倾斜政策正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其培养高等教育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二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民族平等是我们在宪法中确立的基本准则。然而,现在因为一些原因的限制,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保障。柏拉图曾经说过:“对一切人不加区分的平等即是不平等。”因此,基于受教育权平等的原则,我国决定在高考中对少数民族考生进行适当的倾斜以求实现教育的公平。

  “二战”后,美国著名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曾提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条为平等和自由原则,规定和保障了公民所享有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强调补偿和博爱。[4]差别原则体现为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对弱势群体进行照顾。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中即有差别原则的体现。

  三、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施行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具体规定

  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由我国国家教育部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由各省教育部分别按照当地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制定符合当地的加分政策,因此各省的加分政策都不尽相同。

  以2012年高考为例,2012年黑龙江省属高等院校招生时,对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或者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辽宁省规定自2012年起散住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安徽省规定自2012年起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投档。河北省规定自2012年起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北京市规定2014年起“少数民族考生”由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增加5分投档。山东省规定自2014年起,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广西规定自2012年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内蒙古规定自2014年起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或者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可取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与少数民族高考政策性加分累计加分,累加后的高考加分不得超过30分。教育部规定高考加分不得累计加分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因此,超过20分的高考加分只能算作地方性加分,由高校决定,但区内高校必须执行。新疆规定自2012年高考加分政策为民考汉考生按汉语言各层次、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双民”考生增加40分投档,“单民”考生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回族考生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加分政策均有不同,有些地区的加分政策同其他地区相类似,论述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十分明显。因此,为了便于读者的阅读和理解,笔者仅选取了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的加分政策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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