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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时间:2015-01-15 10:3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喻忻等 点击次数:

  [摘 要]2007年,中国教育部颁布相关文件,要求高等院校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自此,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开始重视实践教学,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实习、见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这些教学活动让学生接触了实践,但是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需要从理论上加强实践教学的研究,尤其是为了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从整体上、系统地解决问题。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意义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8-0019-03

  1998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规定,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这实际上已经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做了硬性的要求。然而直到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这才真正将各高校的实践教学推向高潮。各高校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毕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将实践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硬性指标。这些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接触了实践,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需要从理论上加强实践教学的研究,尤其是为了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从整体上、系统地解决问题。

  一、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国内,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院旁听、案例教学、毕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但是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一)模拟法庭片面强调开庭,表演流于形式,参与主体不普遍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教育中最为普遍的实践教学方式。在这种对抗性较强的争辩过程中,能锤炼学生快速思考、表达,以及辩驳的能力,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今后执业的信心,是一种非常实用,效果也很明显实践教学手段。但是,这一教学形式片面强调开庭审理环节。不仅如此,模拟审判还片面注重“模仿”和“表演”,使得模拟法庭的参与者不是在进行教学的实践,而是在演戏,“表演”法官审理案件。同时,能直接参与到模拟法庭中的学生人数有限,一般只有10名左右的学生能直接参与进来,这种做法使得大部分的学生失去直接参加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机会,达不到大面积锻炼学生的专业能力的效果。[2]

  (二)法律诊所教育成本高,消耗过多时间和精力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与传统教学“一个教师教一个班”不同,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在极低的师生比例的基础上实施“一对一”的直接指导。相比“灌输—接纳”式的课堂传授,“监督—操作”式的诊所教学则要求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学生从教室走进社会,从图书馆走进法律援助中心乃至法庭,都需要法学院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因此,诊所教学是精细化、消耗性的,必须建立在更多物质支持的基础上。[3]

  (三)审判观摩获得的知识感性有余,工作能力培养不足,学生创新能力得不到锻炼

  审判观摩,是教师带领学生去法院旁听法庭审理真实案件的过程,这能使学生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亲身感受到到法庭的威严,身临其境地感知法律的具体操作。但是由于学生只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去听,就像看电影一样,除了感到新奇、热闹之外,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都无法调动起来。这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创造性的独立思维能力来说,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总让人感觉到获得的知识感性有余,工作能力的培养不足,学生创新能力得不到锻炼。

  (四)案例教学从理论到理论,纸上谈兵,达不到辐射的效果

  案例教学是中国法学教学过程中经常用到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多采用教师提前提供案例,学生就限定的案例展开分析,目的是为了巩固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所选的案例有很大的典型性,去除了很多复杂的现实因素,为了单一的讲述内容而设置,其与真实的社会生活相去甚远。学生通常缺乏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最后教师只好自问自答,达不到案例教学的辐射效果。

  (五)毕业实习与找工作、司法考试相冲突,实习质量不高,达不到实习目的

  大多数学校将法学专业的专业实习安排在大学四年级进行,因此专业实习又被称为毕业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集中实习压缩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学生刚到实习单位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来熟悉环境,真正的实习内容必须在一段时间后才开始接触,这导致实习的学生往往是刚刚接触办案,实习时间就结束了,达不到实习的目的。而分散实习的学生由于是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没有教师的指导和监督,其实习的自觉性会大打折扣,实习目的更是无从实现。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质量,有必要进一步优化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有机地引入新的实践教学内容,拓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实践教学的形式,对实践教学进行创新研究,全面、系统地构建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而要构建这一体系,首先必须明确构建的原则。

  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具体构建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具体构建包括实践教学平台的搭建、实践教学模块的设计和实践教学目标的达成(即培养的能力)。应增加实践教学的平台,在原有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之外再增加其他的实验室,同时要在实践教学内容上寻求创新,以法科学生的具体能力为类型化的标准,分不同模块进行内容的设计,同时丰富实践教学的环节和方法,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一)实践教学平台的构建(实践教学实验室)

  有很多人认为,法学不像理工科,没有实验室,所以法学的实践教学就只有通过课堂、课外活动和校园文化等平台来实施。实际上,法学的实践教学不仅可以有实验室,还应该建设一定数量的实验室,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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