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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取证的相关法律技术问题研究(上)   (3)

时间:2016-02-02 13: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丁丽萍,王永吉 点击次数:

  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它包括主体、形式和程序3个方面的合法性: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人证",那些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据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采用;同样,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所以,计算机取证技术的使用必须是那些具备取证资格的人,否则,即使获取了足够的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也是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由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就属于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第三,证据的提取方法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如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行政机关这样做了,那么收集的证据也因程序不合法而不能采用。

  2计算机取证的原则和步骤

  2.1计算机取证的原则

  收集证据是指证明主体依法直接提取、采集并掌握证据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活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是现场勘验、检查、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被告人、搜查、扣押和鉴定。计算机取证,亦即收集计算机证据,是指在现场勘查和搜查的过程中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相关的证据。计算机在相关的犯罪案件中(不仅仅是计算机犯罪案件)要么是入侵的目标,要么是作案的工具,要么是犯罪信息的存储器.无论作为哪种角色,机器中都会存留大量的与犯罪有关的数据信息.计算机取证就是对能够为法庭接受的、足够可靠和有说服性的、存在于计算机和相关外设中的电子证据加以确认、保护、提取和归档的过程.这一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重建犯罪事件的过程。

  计算机证据的易受损特性对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都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犯罪分子大部分是通过网络而不需要到案发现场去作案.另外,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不同国家在法律、道德和意识形态上是有差异的,可能会造成案件无法继续侦查的结果。根据这样的特点,计算机取证的原则是及时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证据的获取有一定的时效性。

  取证过程合法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得到第一手具有证明力的公正的证据信息。

  多备份的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媒体至少应制作两个副本,原始媒体应存放在专门的房间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环境安全的原则.计算机证据应妥善保存,以备随时重组、试验或者展示.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媒体或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严格管理过程的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的媒体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拍照和制作详细的笔录,由行为人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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