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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制度特征与现实挑战(2)

时间:2015-12-17 16:3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松 点击次数:

  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1986年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求,主要是针对未能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镇而安排的制度设计(详见下节)。而对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绝不能因进行新的建设使其受到损害。”

  我国的历史名城的建成区在20世纪初大多还集中原旧城范围内,20世纪50年代以后才开始向旧城区外围扩展,而且这一时期的发展重点主要在生产建设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旧城区的建筑和设施都缺乏应有的维护管理,加之人口增加和设施历史文化名城老化等问题造成本来居住条件就较差的旧城区环境质量更加恶化。在经济发达之后,居民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伴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城市规划的失控,导致出现旧城区大规模改造的局面。一些名城因此退而求其次,不再考虑老城区的整体保护,而是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历史文化街区进行重点保护。有的名城甚至只划定两处历史街区并尽可能将其范围面积划小,以不影响土地批租和旧城改造为主要目的,由于类似这样的错误认识和规划做法,直接导致历史保护区的边界划到哪里,拆迁工程就跟进到哪里,也就是将历史保护区以外的传统建筑全部拆除进行大规模再开发改造建设。

  全面推倒重来的做法,对名城整体格局和传统风貌所造成的破坏是巨大且无可挽回的。

  千年古都北京有众多珍贵的文物古迹,作为国家首都,其经济建设活动频繁,历史保护工作则一直困难重重。建国初期,梁思成先生整体保护北京的规划方案遭到批判,北京古城墙被彻底拆除,成为名城北京过去的痛。50年过去了,人们不仅没有很好地吸取历史教训,甚至在思想上依然没有认识到过去所犯重大错误的危害。以至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解决交通问题和旧城更新改造,给北京老城再次带来建设性破坏。近10多年来北京虽已编制完成《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2年10月正式批复)、《北京皇城保护规划》(2003年4月正式批复)等重要保护规划,并颁布施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确定了“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历史名城保护内容完整的保护体系。但因在保护观念等认识上的错误和部分区政府的急功近利行为,以保护风貌的名义对大量四合院等一般历史建筑进行大规模拆除,造成具有时代特征的名城保护问题,因为这种“保护性破坏”的隐蔽性更大。

  历史城区功能混合、生活便利,往往是城市中充满活力的地区,历史城区路网密度大、尺度宜人,对减少机动交通出行量十分有利。在大谈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的时代,我们需要更深层次、更全面地认识积极保护历史城区的重大意义。即使经过几轮旧城更新改造,许多历史名城的历史城区依然还是最具人文底蕴的地区,对这些历史城区必须抢救保护,而不应简单放弃、更不应进行高强度的再开发建设。历史城区的保护除了历史文化意义之外,还包含维持城市特色,维护和营造适宜人居环境的重大意义。

  当然,历史城区的保护涉及面广、问题复杂。这是因为城市是一个有机体,这是它与文物建筑的不同之处。一个城市少则有数万人、多则有几十万人、几百万人生活在其中,自然有不断发展的各种需求。北京旧城因其规模之宏大,保护工作之曲折,对其他城市的历史城区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可能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名城保护管理工作者须知,现代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护本身就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而且,这样一个创造性的活动,既要注重继承和发扬名城的传统文化,也要充分考虑居民的价值取向和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历史保护的目的就是要使城市的建设发展,既符合现代生产和生活要求,又能够保持其特有的文化特征和传统风貌。

  对于历史城区而言,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控规是解决历史保护和旧城改造矛盾焦点的重要手段。

  在历史名城保护规划中,历史城区的划定要考虑三个条件:首先要根据城市历史的演变和空间形态的层积(Layering),从城市史和历史地理的角度来判定该历史城区的空间边界;其次,需要通过实地勘察、分析评估,从老城区传统风貌的实际保存状况来评定(可分级、分区划定)历史城区界线;第三,根据名城保护总体策略并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实际应该保护并实施控制管理的历史城区范围及边界。历史城区的理想状态应当是可识别的历史风貌边界清晰、街巷格局和空间肌理保存较为完整、需要重点保护控制引导的地区。如果当前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若经过适当保护措施和环境整治工程干预,基本能够实现历史风貌协调的区域也可以考虑划定为历史城区或亚历史城区。近年来江苏省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都做了正式的批复,批复文件中明确了相应的历史城区范围,值得其他地区名城保护规划参考借鉴。

  4、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根据国务院三个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关于名城保护的制度早期设计是,国家重点保护那些“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城市。正如1986年国务院文件中所指出:我国“值得保护的古城很多,但考虑到作为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均有重要影响,为数不宜过多,建议根据具体城市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分为两级,即国务院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同时要求“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2002年施行新的《文物保护法》后,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所谓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District),本来就是由大量普通历史建筑、或传统居住建筑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地区和居住街坊。在历史街区范围内除了文物古迹,应当分布有大量历史建筑和其他未列级的文物资源。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与保护,既要考虑历史遗存的真实性,街区风貌的完整性,还要考虑居民生活的延续性。所以必须将历史街区保护有机地融合到城市规划之中,摆脱孤立对待文物建筑的做法。

  历史街区的保护,不但要保护文化遗产,还要改善市民的生活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说的更直接一些,历史街区保护从一开始就是与改善民生的使命紧密联系在一起。欧洲开始保护历史街区时也面临老城区环境质量低下的现实问题,一些城市的做法是政府给予房屋所有者维修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补贴以鼓励对旧建筑的保护利用。还有的城市政府将这些旧建筑的产权买下进行维修改善后,作为社会住宅出租给低收入者或青年学生使用的。美国则是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这些对待旧建筑的方式都值得我们借鉴,所以说四合院、里弄等一般历史建筑破损、搭建过多等,确实是存在的问题,但需要通过保护整治来改善建筑和环境的状况。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施行后,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已是依法必须保护的对象,切实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最直接的责任者应该是地方政府,政府必须为保护城市的公共历史和市民的共同记忆而开展各项工作。

  今天,在大规模的旧城更新之后幸存下来的一些历史街区,由于多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维修、维护,建筑破败、设施老化现象比较普遍,现在一些地方把它们作为“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彻底推倒后建造高楼,这样做也许改善了部分居民的居住条件,但地区的历史文化消失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表面上看拆除了破败的建筑,将比较贫穷的原居民完全动迁走了,实质却并不一定能够彻底解决城市贫困问题。还有一些历史街区老建筑的修缮、维修还做的不错,但将原住居民全部搬迁改作高档商业用途,街区特色和城市文化“底”被彻底改造。这些地方的领导不知道,城市居民没有了、城市生活消失了,保护真实的城市特色和传统文化的环境条件就不再存在了。

  近年来,在历史街区保护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违背文化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拆真建假的做法,“保护性破坏”情况时有发生。以保护的名义进行彻底改造,将街区内的老建筑几乎全部拆除,建造新的仿古建筑,重现某一时代的所谓辉煌风貌。在历史名城保护已进行30年后的今天,这种以保护的名义对历史街区进行的改造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保护性破坏”恐怕也是最彻底的破坏。

  5、完善名城保护机制的途径

  30年过去了,尽管名城保护制度的创设先天存在一些缺憾,后天的发育也没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在经济发展和旅游开发的大潮中有时候还会被误导、被误用,以至于有人甚至主张放弃名城保护这一制度。面对名城遭到破坏的错综复杂局面,需要全面观察和冷静思考,试想如果没有名城保护制度的存在,没有名城保护规划对大规模旧城改造或多或少的干预和限制,中国城市被破坏的状况可能更加难以想象。因此,今天我们唯一可以做出的选择就是:如何切实完善名城保护制度,尽快为强化名城保护规划找到切实可行的行动路径。

  第一,必须将名城保护放到城市发展战略决策的地位统筹考量,因为历史保护涉及城市文化、民生改善和人居环境等重大课题。历史城区整体保护,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亟需探索适合各历史城市的有效途径。历史保护的方法和技术应与国际保护理念接轨,尽可能吸收、接纳国外历史保护的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1年11月通过的《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中再次强调对历史城市的整体保护,该建议指出“城市历史地区是人类文化遗产中最为丰富和多样的表现”,应“在更广阔的城市背景内,以景观方法去识别、保护和管理历史地区,充分考虑其物质形态、空间布局、相关联的自然特征和自然背景、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价值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历史性城市景观(HUL)保护理念,有助于我们在城市特色风貌维护、地域景观塑造上对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景观管理制度完善与整合。

  在推进城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进程中,应将城市遗产保护政策纳入到文化发展的宏观政策中,并应作为其中的基础性工作。在文化大发展形势下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制定和执行,将历史城区保护维护、生活环境文化营造提升、地域特色文化的培育维持作为城市大文化的组成内容,科学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并持之以恒地有序推进,但应当切忌再犯把建造“假古董”当作城市文化复兴的方向性错误!

  第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制度、机制和体制,必须从立法、规划、管理、技术、教育、人才等方面全方位发力,特别是在不断出现建筑遗产、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20世纪遗产等新的遗产类型时,需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下,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共同推进、协同保护,在遵守历史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前提,鼓励地方积极探索适宜的保护利用方式和保护修缮技术。

  在我国,城市是一个行政管理区域的概念,因此,广义的城市遗产必须包括在城市行政辖区范围的所有文化遗产(有形的和无形、列入保护的和未列入保护的)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等);狭义的城市遗产一般包括:(1)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2)城市内的历史地段,如历史中心区、传统街区、工业遗产地段等;(3)历史城区,包含公共空间、街巷肌理等在内的历史性建成环境(BuiltEnvironment)。显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同于文化古迹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认识是十分错误的,甚至可以说完全背离了设立名城保护制度的初衷。

  第三,在城乡规划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遗产保护的规划管理,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直至项目选址各个环节,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选址尤其要注重城市遗产的保护问题,在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土地批租和大拆大建的改造更新做法。这一点,对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城区保存较好的一般城市恐怕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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