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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尔巽与清季狱制近代转型研究

时间:2014-03-06 10:2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朱淑君 点击次数:

  摘要:赵尔巽的罪犯习艺所主张,其实与其长期在地方开办自新所或称自新习艺所的治理实践密切相关的,而非无根之水,更非效法西制。赵尔巽在任职地方创设的自新所,兼有惩戒、教化与施善的职能,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西方近代狱制理念有一定的暗合,但是却更多的是对清代中叶很多地方自新所的开办实践的借鉴与改进,不可不谓是传统资源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赵尔巽清末狱制改革自新所罪犯习艺所

  中国分类号:K2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05(2014)01-30-43

  清末,中西制度交锋冲撞,相对弱势的中国旧制度表现得较为被动。中国制度的变革与异动,往往都容易被视为是对西制的仿效或移植,狱制变革即为一例。清末的狱制改革近年来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研究成果颇为丰硕。大多数研究者都倾向于将清末狱制变革视为西力冲击的结果。当然,作为被动进入现代化潮流的中国,制度变迁更多地体现为移植,而非内生演进,这也自然是题中之义。但是,在这种研究倾向的主导下,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传统资源往往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揆诸文献,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的狱制文化及制度本身在近代中国狱制演进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变迁绝非单纯典章条文之变化,其中政治人物干预之作用不容低估,因而以人物为切入点的制度考察应当成为传统制度史研究的必要补充。赵尔巽是清季重要疆臣,是当时很多重要制度改革的推进者或参与者。在清末狱制改革中,赵尔巽是起到重要作用的关键人物,然而目前有关赵尔巽与清末狱制改革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笔者试以赵尔巽的狱制改革理念及实践为切入点,尝试透视本土传统狱制文化及制度资源在近代变局之下转型的问题。

  晚清,由于政治腐败,多地治安混乱,窃盗案件屡屡发生的问题,部分地方司法官员和督抚开始重新尝试设立自新所,寻求新的刑罚解决之道,赵尔巽则是这一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者。赵尔巽是清末狱制改良的重要推动者之一,目前学界也有所涉及。赵尔巽在清末历官数省,从府道至于臬、藩,进而为督抚、将军,丰富的地方行政经验使其能够对地方制度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也会对地方基层狱制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因而他对地方狱制的改革也就会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笔者拟依据档案材料,尝试对赵尔巽举办自新所之实践做系统爬梳,并对其狱制理念作一定解读,俾可打开清末狱制近代转型的另一个视角、

  白新所并非晚清才有之创制,赵尔巽的自新所事业自然也是对历史资源的继承与利用。赵尔巽进行自新所兴办与改革,是在他安徽按察使任上开始的。据清末安徽地方史志资料《皖政辑要》所载,“(光绪)二十三年布政使于荫霖、按察使赵尔巽会札:以本司创设大自新所”;另据《申报》载:“安庆访事人云皖省自新所创于前臬宪赵廉访,凡民间游荡子弟准其父兄执送至所,学习各艺,俟野性既驯,方准具保出外,法至善也。”

  《皖政辑要》是按照清末地方行政职能部门改革,分科设职之后而编纂的地方政书,其中并无关于自新所的设置、沿革等情况的记载,甚至简单的介绍也没有。但是,在其中关于“法科”:意中的“发审局”沿革介绍中提到了自新所,如前所引,文中仅仅提及光绪二十三年,布政使于荫霖与按察使赵尔巽创设大自新所。后文中又提及自新所经费来源问题,“详请扣留正委薪水一分,帮审薪水二分,改为自新所委员、司事薪水之用。”这里所提及的“正委”、“帮审”皆是发审局中所设人员,由此可以推断,安庆省城的大自新所与发审局有着隶属关系。发审局屡屡出现于清代很多地方政府文件之中,其实际履行的职能大多于司法、诉讼、狱制有关,可以视为地方的一个司法职能部门。但是,检索《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大清律例》以及《六部处分则例》却罕有明确提及发审局者。根据学者研究,“发审局不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没有自己明确的受案范同,也无专业性的审判人员。它更像是南地方性政府设立的一个没有正式‘国家编制’,却负责实际审判职能的部门。相对于整个国家的官制来说,发审局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而对各省来说,则是常设性的。它是各省为了适应司法的实际需要而创设的审判机构。”从发审局的性质来看,自新所设于发审局之内,其也必定与审判职能相关。从《申报》中所言的收容、训诫“民间游荡子弟”,同时又教授技艺。可见,赵尔巽在安徽省城安庆所创设的自新所兼具管制和慈善的双重功能。安庆省城的大自新所隶属于具备审判功能的发审局,可见其有羁押的职能,然而因其义是提倡家长执送子弟入所,教授技艺,俾使其日后有糊口之技艺,不至危害“良民”构成的地域社会,因而又带有慈善的色彩。

  赵尔巽作为执掌皖省司法的按察使,他不仅在省城设立省立自新所,而且饬令安徽诸多州县设立自新所。譬如,省城首县怀宁县,“前按该前县谭令,禀请设立自新所,使之自习手艺,俾资糊口。期化莠为良,诚为善举”,怀宁县令禀请设立自新所的主张得到了赵尔巽的赞赏,赵尔巽认为“该县为皖省领袖。将来风声所树,效法必多,兹由本司拨发银五十两,作为自新所赀本”。太平县,“本司前因各属小窃甚多,皆由游惰之民不习于正,以致流而为匪,故特饬立自新所,将轻罪人犯收入所内,管束身心,教习手艺。俾所糊口有资,可望弃邪归正。”滁州府,“自新所,光绪二十二年奉臬宪赵饬建,以收管无业游民。”全椒县,“自新所在旧署衙仪门外,清光绪二十五年县令刘庆光建。”

  地方志史料中,并非安徽所有州县均有涉及设立自新所的记载,这一点并不足以说明在赵尔巽出任安徽臬司时,自新所未能在皖省境内普设。实际的情况很可能是网为,自新所并非国家经制内的机构,故而部分地方志修纂时对其进行了选择性的忽略。根据赵尔巽在安徽臬司任上给辖境州县发布的饬令言:“至禁官各犯,如有情罪,稍轻者,可结则结,可释则释,其积匪猾贼,办释放皆难之犯,或即拨入自新所,教令习艺以冀日后糊口有资改过自新。”此道饬令是发布给其辖境内所有州县官员的,并未特指某具体某处,所以自新所应是皖省境内州县普设的机构。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赵尔巽奉上谕补授山西布政使,旋又护理山西巡抚。光绪二十几年,又擢湖南巡抚。移节晋、湘之后,赵尔巽又将在安徽开设自新所的办法移植到了山西和湖南。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一日,山西巡抚张人骏给朝廷上的奏折中说:“罪犯习艺所之设,原为安抚遣军流徒、轻罪人犯起见,既有约束之功,兼于以谋生之计,洵属意美法良,前经升任护抚臣赵尔巽……于省城已设有自新所……”同样,后任湖南巡抚端方也在其奏折中提及赵尔巽在湘抚任上开办自新所的事情,“查湘省自新所自前抚臣赵尔巽开设自新习艺所,于省城……就局厂旧产扩充修葺,奴才莅任湘垣,窃叹其用心之勤,收效之广,当经委派各绅分劝各属仿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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