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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尔巽与清季狱制近代转型研究(2)

时间:2014-03-06 10:2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朱淑君 点击次数:

  赵尔巽皖、晋、湘三省开办自新所,乃是对清代中叶部分地区的自新所的继承与借鉴,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赵氏本人的狱制理念。

  首先,与清代中叶一样,赵尔巽所设的自新所多与原先的“班馆”有着密切的联系。“班馆”乃是地方性质的非正式监狱,自新所多数由“班馆”改造而来,故而自新所本质上仍是监狱的变种。监狱的基本职能是惩戒,故而赵尔巽在数省开办自新所的基本出发点乃是惩戒罪犯。赵尔巽认为,那些游离于“良民”社会之外的“游惰之民”,“每因小窃犯案,旋释旋犯。既未便置之重典,又难期改过自新。”“查自新所之设,原以犯者罪不至死,若遽开释,又恐懵然无知,以为法不加创,增其势焰,滋扰地方,是以发所羁縻,督令肄业,默化其桀骜之气。”由此可见,赵尔巽认为自新所应当具备的职能就是惩戒那些轻罪犯人,使那些“未便置之重典”的罪犯得到惩罚,使其有畏法之心。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社会控制,所谓的“游惰之民”乃是危害社会稳定,影响政府基层控制效力的不稳定因素,将其收入官办“自新所”,将其于地方社会隔离,既是一种惩戒措施,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福柯在对西方监狱史的研究中,曾经指出“监狱的首要原则是隔离”。自新所承担的重要职能就是将危害地域社会的人群从“良民”中隔离出来,而执行其规训和惩罚的效能。

  其次,带有浓重儒家文化色彩的中国地方治理手段往往更多的会是强调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与民众的教化职能,而非纯粹的强制控制模式。所以,即便是监狱,也会带有一丝温情的教化色彩。赵尔巽创设自新所的另一驱动因素就是对地方社会及民众的教化设想,赵尔巽认为自新所之设,就是为了要“化莠为良”,教化那些所谓的“莠民”。根据赵尔巽于湖南巡抚任上在长沙创设的湖南省城第一自新习艺所的犯人演说来看,赵尔巽所设的自新所较好地执行了教化地方的职能:“局中西头,乃是自新所,自新所不有知过必改四号吗?”“在这自新习艺所,沐赵大人再造的恩典,生出一个有用的人来。此中所谓的“改过自新”,就是自新所执行教化“莠民”职能的过程,“生出一个有用的人来”,则是教化职能的完成,使“莠民”成为“良民”,回归地方社会。郑观应曾对赵尔巽在安徽按察使任上创设自新所事业大为赞誉:“皖省赵廉访于自新所创工艺学堂,处置轻犯。……若能推广章程,实心办理,则化桀骜为善良,国无游民,人无废事,将见百艺蒸蒸。民之幸,亦国之福焉!”揆诸郑氏所论,赵尔巽所开办的自新所就体现了教化“桀骜为善良”,消解危害“良民”社会的游民的职能。监狱“必须对每个人的所有方面——身体训练、劳动能力、日常行为、道德态度、精神状况——负起全面责任。”赵尔巽所设立的自新所已经具备了近代监狱的这些基本功能,权力可以对个体身体进行全方位的规训,从制度史的意义上看,自新所确是中国狱制制度近代化的一个体现。

  此外,赵尔巽开办的自新所与清代中叶的很多官办善堂、善会有着很多类似的职能,即是救助与慈善。在清代,一般而言,罪犯和所谓的“莠民”并不是传统慈善机构的救助对象,也是因为得不到救助,这些不被“良民”社会接受的群体往往更会成为危害地方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赵尔巽在开办自新所时,除了考虑到惩戒与教化之外,也将救助、慈善的职能纳人考量范围。赵尔巽在安徽按察使任上,曾为怀宁县自新所拟定了较为细致的章程:

  教习手艺以资谋生也。匪徒鼠窃狗偷,皆因游惰性成,衣食无出,以致留而为匪,今欲令其改过迁善,先须教以手艺。

  购药责令戒烟,以除痼疾也。……今欲令其自新,必限时日将烟瘾戒断。

  严立课程,以励勤惰也。

  给发口粮,以资存活也。

  选用看役,以资照管也。自新所之设,虽与监押犯不同,但既收入在所,不能来去自由,应酌设看役五名,以二名专司启闭,一名专司挑水,二名为各犯买卖料物,惟必须诚实可靠之人,如有侵蚀克扣,及凌虐诸弊,随时惩换。工食由县捐给。

  收留孤苦,以资教养。

  从这个章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赵尔巽所设立的自新所具备着救助“莠民”及轻罪犯人的职能,给予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又教授他们基本的谋生技能,使其进人国家权力可控的“良民”世界。“监狱不是先由剥夺自由的功能,然后再增添了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赵尔巽所创设的自新所就是从制度设计本身就体现了这种教养的技术功能,是权力对个体规训的一个制度体现。同时,在事实上,自新所弥补了传统慈善机构的救助盲点,同时也是日后中国慈善事业可资借鉴的资源,亦与西方近代的监狱有某种功能的暗合。

  再就是赵尔巽与罪犯习艺所之议设事。清末期间,朝野很多人士对传统狱制都作出了反思,并提出不少改革方案。其中光绪二十七年(1901)八月,由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向朝廷上奏了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其中在第二折《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刘、张二人对狱制变革提出了系统方案。他们认为,清代沿袭前代狱制,监狱管理不免有“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故而提出“禁讼累、省文法、省刑责、重众证、修监羁、教工艺、恤相验、改罚锾、派专官”九项改革方案,他们认为“去差役则讼累可除免,宽文法则命盗少讳延,省刑罚则廉耻可培养,重众证则无辜少拖毙,修监羁则民命可多全,教工艺则盗窃可稀少,筹验费则乡民免科派,改罚援则民俗可渐敦,设专官则狱囚受实惠”。

  刘坤一和张之洞的狱政改革方案并不仅仅局限于监狱改良,而是对整个传统司法讼狱体系的反思和改革。但是,就狱制变革而言,刘张方案并不具体,仅是宏观之论。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一月初四日,赵尔巽向朝廷上了《奏为军流徙等犯例定罪名本意全失拟请饬令因变通办理以核名实事》一折,这是赵尔巽长期以来狱政变革经验的理论总结,是其狱政理念上升为制度设计的体现。在这个方案中,赵尔巽首先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反思清代传统刑罚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赵氏认为清代原有的刑罚体系以“军、流、徒”刑为主,但是随着时势变迁,传统刑罚种类“奉行之缪戾,弊蠹之丛多,有不得不亟清厘定者”。赵尔巽从多个角度指出当时的“军、流、徒”存在的三项“失本意者”和“四弊”等七个问题。

  第一,从接收“军、流、徒”犯人的州县而言,原有刑罚种类难以操作。按照定制,对于确实贫穷又无手艺的“军、流、徒”犯人,“初到配所,按该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曰照孤贫给与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止”,这笔开支由接收“各州县存储仓谷项下动用报销”。各州县中,倘若有驿递之处,则“酌派军流少壮中无资财手艺之犯”充当驿递之处的人夫供应,并“给与应得工食”。至于“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均令一体充当,逐日给与工价”。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境地,州县对“军、流、徒”犯人“岂肯令充驿差。该各犯既无役可充,复何从给予工价”。

  第二,从原定“军、流、徒”刑制之初衷而言,当下已经没有意义。原先“徒罪仿周之圜土、汉之城旦,流则本宥罪投裔之文,军则原补兵赎咎之义”,但是随着时势变迁,“徒犯并不执役;流犯均有定配省份,仅多优于故土、乐于本邦,已非徙边之义;军自卫所裁汰,虽多烟瘴诸条,而无军课充,无籍可系。”如此情势之下,如若继续施行这些旧有刑罚,“不过为地方添一罪人”。

  第三,从惩罚效力而言,原有之刑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难以确保。在近代之前,地域之间“界限严明、道途辽远、户籍清楚,逃人无从插足,故近者追踪即得,远者海捕无遗。不必为之备,自不虑有逃亡。所以军流徒之法可行”。但是,在海禁大开,火车轮船等新式交通工具出现之后,“游民贫匄随处溷迹”。如若再固守旧法,“循例追捕,即同销案”。

  第四,从途经和接收州县的财力负担而言,“军、流、徒”刑已经没有必要存在。“一狱之成,并护解各费计之耗于公私者岁费遂成巨款”。在财力十分窘迫的清末,这些负担已成“州县亏累之大宗”,这种无益之款多靡一分,即“少办一分有用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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